2013年9月6日星期五

参与: 律师呼吁应撤销刘虎案 称网络举报不同于网络造谣

《参与》
《参与》 中国维权,维权新闻,canyu.org,图片新闻 
2012 Intl Green Construction Code

Sign up for the most comprehensive introductory course available on the web for the 2012 International Green Construction Code (IgCC). Just $29.
From our sponsors
律师呼吁应撤销刘虎案 称网络举报不同于网络造谣
Sep 6th 2013, 00:55

今天(9月5日)的《联合早报》上作者吴汉钧的文章说,他们也指出,中国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规定了四种情形,网络发言不在此列,刘虎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因此,刘虎的代表律师周泽和斯伟江呼吁北京警方撤销刘虎案。北京警方8月22日把刘虎从他在重庆市渝北区的家中带走。25日,北京警方对外证实,刘虎因涉嫌制造和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8日,刘虎的妻子秦凌、代表律师周泽和斯伟江同刘虎见面,代表律师证实刘虎面对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为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新和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4号在接受该报的采访时表示,指控刘虎造谣传谣和寻衅滋事的罪名都是无法成立的。今年8月以来,中国政府重点整治网络空间,逮捕了一批网络造谣传谣者,包括网络水军"秦火火"、"立二拆四"等。

网友川人转载的这篇的文章又说,周泽认为,刘虎的网络举报和网络造谣传谣有本质上的不同,刘虎的行为是正常行使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是中国宪法第41条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他说:"有关部门还没调查处理,就把检举人抓起来,让人产生打击报复的感觉。"

周立新说,中国政府现在打击网络造谣,应该是在证明这些信息是假消息之后,再采取行动,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出面反驳刘虎在网上的任何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他说:"即使刘虎的举报与事实不符,冤枉了他举报的国家干部,那也不是造谣,那是诽谤或诬告陷害。""按照刑法规定,被诽谤或诬告的人应该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不应该由公权力介入。"

而王甫则认为,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刘虎是不合适的做法。他说:"刑拘刘虎,指他寻衅滋事,是很滑稽的。"王甫认为,寻衅滋事法定情形所指的公共场所并不包括虚拟场所。社交媒体等虚拟场所实际上是言论场所,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所以不该列为寻衅滋事的场所。他说:"把在虚拟场所的发言说成寻衅滋事,会对言论自由造成很大的伤害。"

《联合早报》吴汉钧的文章最后说,周泽分析认为:"刘虎在微博连续披露、检举多位高级干部的问题,他监督批评的力度可能是最猛烈的。这种猛烈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可能导致了他如今被追诉的结果。"中国一直存在举报人爆料后被捕的事件,但他们被捕的原因通常和举报没有关系。上月底,曾在网上举报多名官员的广东省佛山市网民"24节气"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上月初,曾实名举报陕西"表哥"杨达才的周禄宝被江苏省苏州警方逮捕,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去年11月,广东省深圳社区干部坐拥20亿资产一事的举报人周祖杰因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被逮捕。另据刘虎的妻子秦凌在微博中披露,当初北京警察把刘虎从重庆家中带走时,不仅未出示任何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而且还是用手铐把他铐走的。对此,有网友感慨说,"匿名举报无结果,实名举报戴手铐,网上举报是造谣,上访举报被劳教"。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