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星期日

参与: 谢燕益:法轮功冤案不翻,国难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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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益:法轮功冤案不翻,国难未已!
Sep 1st 2013, 18:38

作为参与过多起法--功信仰案件的辩护律师,有责任也有条件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历史的角度,面对是与非,认真总结过去一段时期的经历与思考。因为它不仅仅事关法--功信众的基本权利、尊严与命运,这件事也必然关乎人道与正义,事关我们每一位中国同胞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良知、命运与尊严!以下是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为法--功学员出庭辩护、维权过程中的部分法律意见:

--功学员吴从美无罪辩护词

—————— 对待法--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作为吴从美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吴从美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吴从美作出无罪判决。

 

首先需要明确本案中辩护人所持有的一点立场,本人既非中共党员也不是-轮 -练习者,尽管本辩护人比较尊重--信众的这一信仰。我仅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一有良知的公民有义务直面本案发生的事实,有义务讲真话、行正道为公民权利而辩。

本案的发生,今天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本案的审理工作,本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审判。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法治、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以及维护执政党的权威。作为一个党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怎样做才是真正维护执政党?怎样做才对贵党更有利?而怎样做才是陷贵党于不义,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让贵党蒙羞并且继续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如果你是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本辩护人认为,包括吴从美在内的所有法 轮 功学员像你我一样,都是我们的同胞兄弟姐妹。一段时期以来,对待法 轮 功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做法,有些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无知,受到少数反法治、反党、反人类分子的利用,这些被利用的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本辩护人认为,们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真的认为抓捕法 轮 功以及对这一群体实行严刑峻法对国家有利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排除其用心、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由于们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再加上对宪法、法律、历史以及一些常识一知半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分不清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个别人的意志犯了错误。而另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法 轮 功学员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在遭受异常的打压迫害的情形发生以后为了生命、生存与尊严被迫的申冤与抗争,法 轮 功学员的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法 轮 功学员的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一个国家内部,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却仍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国家公敌)倒行逆施、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违法的当权者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最终都难逃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制裁。对明知违法、明知为恶者、残害百姓、荼毒生灵者天理难容、国法不容!  

明知作恶而为之,必不能被人类文明所接受必遭到历史的唾弃。正义往往迟到,幸运的是,正义却从不会缺席!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对明知故犯者,从现在起就有必要提出控诉,必须进行历史的清算,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作恶者付出代价!有鉴于此,本辩护人善意提醒,在吴从美冤案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利对一切制造冤狱的涉案人员展开全面的追诉控告。

关于本案下面有几个案例需要在此首先介绍一下: 

200810湖南怀化,--学员唐开菊被判三年缓刑三年;向爱梅唐芳菊也分别被判缓刑三年。

20097月,湖北黄石--学员熊凤莲被黄石中级法院判缓刑

20092月,沈阳皇姑区法院四位--学员蔺怀宇、赵国良、蔡宗斌、刘桂凤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判缓刑的案例还有上海金山区法院陆彩华张红梅葛肖天以及天津案例。

20105月福建福州仓山区法院判决--学员叶巧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个案子之所以要判缓刑主要原因是由于办案机关制造案件、制造证据被律师揭穿所以不得不放人,当事人叶巧明出狱后提出上诉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投诉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07月广州市民孔宇洁、李冠平被天河区公安局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抓捕,历经半年多时间的刑事羁押后,2011119日下午孔宇洁被无罪释放。

201011月,辽宁本溪司法机关对一名--学员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最终改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20117月,南京司法机关对--学员马振宇刑事羁押一个月后改为劳教处理。

2012年,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功学员王爱英、王洪亮提起的上诉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嗣后,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提出撤诉,原一审有罪判决最终被推翻,20121221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将案件撤销。

20091月,中国社科院对--问题进行了研讨,体制内理论界对--的理论探讨从此走出禁区。

虽然上述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理仍不免冤假错案、制造的案件,但近年来"法-轮-功"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是个发展趋势,并且在本案审判之前各地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审而不判、发回重审、判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做出其处理的范例。

第一部分  从价值理念和法律适用及证据上看被告人无罪。

首先,吴从美作为--练习者,学习研究--书籍理论,关注涉及到--的一些信息动态,并且由于对自身命运的关切、对因其个人信仰遭遇的不公而鸣不平采取自我救济依法维权抗争的举措这都是的个人权利。既然是--信仰者即使向别人传播交流其价值观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就好比我们有的人相信天赋人权、愿意秉持诚信、善良、宽容理性的人生态度一样也总是愿意向人传播交流自己的思想理念。人的信仰、价值观属于精神领域的事情不可以强制。思想观点却可以自由表达和交流,我国宪法和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严格保障信仰自由、言论表达自由、学术创作研究自由等这些基本人权。通过学习总结宪法、法律以及国内、外的一些历史经验可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才可以被限制,即煽动暴力并且这种煽动会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因此即便是比较极端的谩骂、攻击政府、针砭时政也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由于当前我国存在一些处理法-轮-功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虽然站在辩方的角度有足够的理由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效力提出质疑,但就本案而言即便是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吴从美也无法构成犯罪。

首先,一审判决书第5第二段、第三段称:"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从美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从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从语言逻辑上看"组织和利用"这显然是一个联言命题,如要构成本罪则必须既要组织又要利用两者同时具备才行,本案中既然一审对吴从美作出有罪判决,那末至多只是利用如何有组织可言呢?有这个组织能力吗?有组织行为这一事实吗?而组织起来的组织又在哪里呢?既然刑法三百条是一个联言命题那麽,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所以吴从美因不存在组织行为所以就不构成刑法三百条规定的罪名,一审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判决被告人,属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其次,针对一审判决书确定的所谓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从美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并传播邪教宣传品被行政处罚后,于201112月份在会理县城关镇城北小广场向路人散发"法--功"宣传品,2012117日又在会理县城门洞附近发放"法--功"宣传品,2012120日再次到会理县城门洞附近发放"法--功"宣传品。2012529日,公安机关对吴从美的住宅进行检查,从其住处当场查获《九评共产党》、《2012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等法--功光碟385张,法--功破网软件51碟,《明慧周刊》、《转法轮》等大量法--功书籍226册,法--功磁带62盒,各种法--功宣传单562份,真相币489张,不干胶标语876份,李--志挂像三张等大量法--功宣传品。"(见判决书第2最后一段

第一、如果以201112月份、2012117日、2012120日被告人在会理城北小广场、城门洞附近散发"法--功"宣传品来指控被告人传播所谓邪教宣传品则该宣传品具体内容不清楚,没有物证,法--功信众庞大,社会上存在的法--功宣传品不能排除另有他人散发。整个案卷中没有任何物证,相关物证也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经开庭质证。没有证据证明吴从美制作传播了所谓邪教宣传品。控方没有提出其传播、散发邪教宣传品的基本证据。1吴从美作为--练习者自己因练功学习需要持有一些--方面资料,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持所有资料具有宣传用途。并且其持有的所谓邪教宣传品制作源不清楚,被告人及市面流传的法--功宣传品来源不清楚,如果指控被告人制作宣传品就应提供电脑中的模本(电子文档)等源文件,并且应当将源文件与被制作文件进行比对吻合。2、没有证据证明被传播的所谓邪教宣传品是否与吴从美持有的--相关资料相一致,--资料也并非等于邪教宣传品。3整个案卷中缺乏合法的鉴定结论未能认定吴从美传播甚至持有的物品中哪些内容涉及到邪教宣传品,致使证据链严重缺失

如果以吴从美在其住所持有或藏有法-轮-功资料指控被告人,则构成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一条一款规定家中"持有"或"藏有"法-轮-功书刊或宣传资料的构成罪。

第三、本案的合法来源不清楚,公安机关是如何获取案件的语焉不详?本案只有笼统的指控,没有具体的指控,仅仅因为吴从美是法-轮-功练习者,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采取歧视性的办案方式,将她本人及家庭的一切都当作犯罪证据进行有罪推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言辞证据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似乎一审办案机关认为此类案件没有必要提供证据)。而扣押物品清单也未经当事人清点、确认、签字,讯问笔录当事人一概否认,书证由县维稳办主任张勇作见证人。并且言辞证据基本是笼统指认并不明确清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属于明显不能单独定罪的情形。 完全是强加于人,先抓人再罗织犯罪事实倒果为因。 

第四、本案因为一些言辞证据得出所谓犯罪事实,采取主观猜测推断方式作出轻率的结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剥夺律师阅卷权、不公开审理、不出示物证,妄图掩盖本案制造案件、作伪证的种种行径。

综上,这个案子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拼凑的案子、制造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当事人吴从美被非法拘禁近10个月之久,结果不甚理想。吴从美因个人信仰被抓,把一个鲜活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彻底摧毁,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把无辜的百姓当做了人血馒头过去一个时期里,吴从美多次被非法抓捕,非法迫害。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办案机关应该明确本案关于吴从美的焦点就是在其家中搜查到一些--资料仅此而已。这是本案关于吴从美的基本事实,离开这些基本事实处理被告人就是欲加之罪,是把本案政治化是别有用心的,对谁都没有好处。这类案子我发现有个普遍现象就是办案机关一旦抓捕了当事人往往容易把案件渲染的比较严重一些,甚至制造一些证据一些情节将案件政治化,期间常常出现一些人治思维,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对--追究刑事责任、不判罪、不严厉处罚就是不讲政治、不爱国、不忠于我们的政府,最终往往被告人容易被进行有罪处理。

面对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适用我们的法律,是以无妄的政治意识把无辜的百姓当做了人血馒头制造一个完全没有必要的案件,摧毁了一个家庭,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还是真切的贯彻法律的正当意志,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无论证据上还是法律解释、适用上贯彻刑事司法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逻辑规则,还有刑法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三条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上有如此多的依据足以导致对吴从美作出无罪的结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如何贯彻实行?毋庸置疑,保障人权理应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取向,也只有一个将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置的政权才能持久稳定并有希望。

第五、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认定--是邪教组织,到目前为止也不存在一个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文化研究创作交流等各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公法部门,是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它绝不可以成为少数不法官员完成"假想的政治任务"达到个别目的的工具无辜的百姓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某些人用来换取利益和权力的人血馒头!

在庄严的法庭面前,本辩护人想强调的是: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我们的法官要倾听内心的召唤听从自己的良知,毅然决然的作出选择,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的债务买单。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器无意识。从我们这个国家建立的第一天起,违法意志与合法意志的斗争无时无刻不存在,国家的正当意志、社会的法治不是靠恩赐得来的,就是要靠每一个人用实践的勇气奉献的精神换来。法官、检察官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肩负着重大责任,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这些事实,有必要比较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作为一个具体人的这个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吴从美,一位年届七旬白发苍苍、手无缚鸡之力的老婆婆,她淳朴善良,因信仰--,面对肆意剥夺其信仰权利甚至对这一群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压侵害,的不平和抗争应是作为一个人来讲的正常反应。并且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的当事人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等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我的当事人和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着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如果非要说我的当事人有罪那只有"腹诽""言论犯罪""思想犯罪"、"表达犯罪"了。很明显,我的当事人不是一个侵犯者而是一个受害人,对此我们不能抱有偏见。

当前我们这个社会的冤案堆积如山,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我们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异常艰巨的责任,这个责任每个人都应担当,从今日始,如果本案能够作出一个无罪的判决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积极意义:第一、承担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第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使得办案机关甚至意图将案件政治化的机关、个人不会背上历史的债务。第四、真正爱国维护依法治国的大局,让我们的社会从此开启和解之路,最终建立法治和平民主转型,开创真正和谐具有建设性的一个美好未来。在此我愿意将温家宝总理一段话送给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

本辩护人坚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对信仰者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当事人采取非法羁押、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都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制造伪证、徇私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造成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第二部分 从犯罪构成上,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被告人吴从美习练--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提高心性,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其持有--宣传资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二、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没有被告人吴从美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被告人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吴从美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的?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2、没有被告人吴从美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指出吴从美的行为究竟导致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

三、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

关于《刑法》第三百条。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来看,1999年民政部发了取缔法--功非法组织的文件,但从法律上来看,非法组织并不等同于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可以是不符合社团登记要件的团体都可以称之为非法组织。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认定十四种邪教的文件唯独没有法--功姑且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认定邪教的法律权力。真正首先把--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公开宣称--是邪教,紧接着199910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1999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再次把--和邪教组织联系起来。辩护人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通知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而且我们要问:江泽民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认定--是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的认定?是谁赋予们认定一个修炼团体是不是邪教的权力?是否向被认定对象进行了告知?是否举行了听证?是否允许被认定对象申辩?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无论是国家领导人也好,还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好,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的权力,因此,无论是江泽民的讲话也好,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好,都没有合法的授权,因此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至于199910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辩护人认为,这个决定虽然没有把--和邪教联系起来,但由于它直接违背了《宪法》第36条的"信仰自由"条款,因此是违宪的,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废除。

辩护人还认为,政教分离是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公认的普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样,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练就练,不爱练就不练,来去自由。因此,--并不等于邪教,更不等于邪教组织,被告人修炼--并不是"利用邪教组织"活动。

从第二点来看,本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所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实际应用。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我们通常说的违反法律或触犯法条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法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但无论是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被应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应用或实施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吴从美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修炼者,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今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

1、从客观后果来看,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吴从美家中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既没有在国际上引进轰动,也没有在国内造成任何影响。

2、从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是没有主观恶性的。被告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

3、从手段上看,被告人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4从被告人及--信仰者持有的一些资料的内容来看,即使这些物品被传播了也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这些物品大致涉及到三方面内容:第一、出世的意识形态理论、超验的世界观主张,在--信仰者看来,这个世界分多个层次,多层空间世界由神佛主宰。这些信仰层面的问题人生观的问题由人自己选择对现实社会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对们多年来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一些--信仰者和一些媒体认为天安门自焚是制造出来的并非真实发生的事件,--习练者是好人而不是什么邪教组织等等,这些内容也不可能对社会有丝毫的危害性。第三部分,无外乎涉及到对执政党、政府的一些谩骂、批评、一些历史评价,首先这些批评、谩骂为何发生有没有值得反思警醒的地方是其中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其次这些谩骂、批评、评价客观不客观对不对暂且不论,尽管本辩护人反对极端的情绪化的言论,但即使是极端的谩骂、批评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而对于本案本辩护人要在此见证的是:

吴从美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不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我们的法治事业将丧失尊严!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我们的国家将难以长治久安!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恐怕若干年后这个荒谬的历史会让我们的后代难以理解!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则凸显了我们这个时代的自私、疯狂、急功近利,有人不择手段用人血馒头邀功请赏有人却懦弱、麻木、冷血、亵渎责任!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无疑将对当事人的家庭造成持久的伤痛和灾难,当事人的丈夫女、兄弟姐妹……又将为此从无尽的黄昏守候到黎明。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它在低估我们的检察官、法官、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智商的同时也羞辱了我们的良知、责任与勇气!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人类的良知、天理、人道、国法的底线看起来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打着各种神圣名义的罪行将得以大行其道!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将会让无时无刻不存在的违法意志与合法意志的较量丧失斗志,让正当的国家意志得以伸张之日遥遥无期!

                         辩护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

                                  2013-3-28

谢燕益简介

谢燕益,男,1975320日出生,笔名梁不正,祖籍广东电白。作为北京权律师,一直热心关注民权、民生为弱势群体鼓与呼,代理了诸多维权案件。2005年以来,在互联网先后发表《社团的使命》、《当官僚成为一个阶级》、《市场政治论》、《法治死亡论!》、《中国十大反法之治》、《政改破题——人大代表直选》、《 用一百字揭开马克思主义的谬误!》《 中国正在揭开土地兼并的大幕!》《 美元加速贬值或将促进中国变革》等文章痛陈时弊、主张变革而引发热评。2003年提起《宪政第一诉》起诉时任国家军委主席江 泽 民不顾民意违反宪法利用等额选举方式继续担任国家军委主席,2008年发表《和平民主运动研究》积极推广和平民主文化倡导和平民主事业。多年以来,谢燕益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向国家有关方面提出数十件法律建议案、倡议、公民意见以及公益诉讼案,其发起的旨在废止劳教制度的民间劳教纪念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草案》立法建议及控告绿坝软件侵害公民信息权利案引人关注对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采访或报道过其人其事的媒体有:新京报、晨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财富杂志、南方都市报、凤凰网、财经网、大公报、明报、竞报、法新社、香港有线电视、法国24电视台、英国天空电视台、 中央社、路透社、美国之音、自由亚洲、希望之声、联合早报、中国商标评审网、东方律师网、环球时报、博讯网、金融时报、澳大利亚人报、南华早报、德国之声、工人日报、新华网、北京电视台等媒体。

吴从美案举报控告专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的联系电话是:010-69071509,手机135202320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

    100026

我作为李令刘合什布、杨鲁坡等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认为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吴从美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期间了解到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明知当事人无辜,故意制造冤狱,致使当事人吴从美被非法拘禁至今长达10个月之久。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构成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府的政治声誉及执政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令   职务  四川会理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刘合什布 职务 四川会理县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鲁坡  职务  四川会理县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邱 云  职务  四川会理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计兴快 职务 四川会理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杨元宗   职务 四川会理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方运 职务 四川会理县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沙晓刚  职务 四川会理县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 勇   职务 四川会理县维稳办主任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紫发  职务 四川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庄明青  职务 四川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文达明  职务 四川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黄丽萍  职务 四川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朱天国  职务 四川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提出对以上相关责任人的控告,是基于控告人相信,国家机器无意识,国家的正当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赐而来的,也不是任何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要通过体制内外坚守天理、国法的良知正义力量历经艰苦卓绝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战胜违法意志得来的。每一个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律师、记者、教师、社会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愿意付出一份努力,愿意改变个人违法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历史与现状,并且相信未来中国,公民意志一定能够战胜专制意志,愿意看到因法治中国的早日到来,自己及家人、子孙后代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持久的保障,改变没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势群体"的现状。并且愿意看到,国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觉醒、法治精神日益彰显而得以真正强大。通过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最终使法治中国梦想早日实现!由于上述信念,控告人在自己当事人身陷囹圄之时,此前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迫害、非法劳教,而今又被非法抓捕、非法拘禁10个月并且被枉法裁判有期徒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对强权恣意妄为,控告人别无选择,只有穷尽法律手段对滥用权力者、违法渎职者追究到底,让其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控告人坚信,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

控告人希望通过控告追诉的努力,让违法者欲将人为制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图大白于天下;让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吴从美这样一位年近七旬、白发苍苍、手无缚鸡之力朴实善良的普通农村妇女,仅仅因其个人信仰(吴从美法-轮-功信仰者)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劳教非法迫害的事实这场残害百姓、惨无人道的游戏仍在继续进行当中。控告人认为,对包括吴从美在内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其坚持信仰就进行劳教、判刑等种种迫害做法都是违宪违法的行径,这种行径这场运动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根据宪法、党章可知,这种做法根本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行为,实施这种倒行逆施行径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地位多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家敌人!这一行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国家分裂,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历史的公审;控告人希望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明白,手中掌握权力者一旦违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将为祸甚重,希望掌握权力者能够引以为戒,审慎严格依法办事,善用手中权力。让胆敢将司法、行政权力当作侵害公民权利、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之违法者们明白,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冤狱的伎俩不能得逞普通百姓当作人血馒头的罪恶行径一定会付出代价受到严惩!

    本控告人介入吴从美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程序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看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案件、拼凑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倒果为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最终本案历经一审审判没有任何物证,吴从美家中持有的物品与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也没有任何关联性,办案机关强加罪名、罗织事实,没有具体的指控只有笼统指控,其手段拙劣行径卑劣令人发指!仅仅因为吴从美是法-轮-功练习者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破坏法律实施这一错误的罪名构陷当事人(关于吴从美无罪冤屈的详细法律意见请见附件《对法--功学员吴从美被判冤狱的法律抗议书》)。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以刑法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追诉定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本案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吴从美及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在遭受异常的打压迫害的情形发生以后为了生命、生存与尊严被迫的申冤与抗争,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为了达到个人非法目的、非法利益不惜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作为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对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别人残害百姓、倒行逆施的行径不仅不应该配合、执行、纵容而且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各种错误意志、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种种恶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作不屈不挠的抗争;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黑白、善恶对错、天理良知的底线,什么是正当的国家意志?什么是违法的个人意志?如何做才更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执政党;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制造冤狱、迫害无辜必将遭到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严惩;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人类社会走到今天,是如何告别蒙昧、争斗、暴力、野蛮而逐步走向文明进步的。

控告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通常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知法犯法。产生如此强烈的违法意志不惜公然违法,往往只有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盖更严重的错误罪责才可能发生,对此希望受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真相。

鉴于,李令作为吴从美一案侦查机关领导,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狱,造成当事人吴从美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李令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仍签署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一系列文件这些罪证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刘合什布领导的检察机关发生对吴从美枉法追诉造成吴从美被非法逮捕、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刘合什布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杨鲁坡领导的人民法院发生对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杨鲁坡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邱云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的审判长无论对本案枉法裁判本身当事人被非法羁押的事实还是剥夺当事人上诉权恶意压案,当事人上诉后不依法向二审法院移交案卷导致当事人被超期羁押二者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枉法裁判罪、非法拘禁罪,对枉法裁判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计兴快、杨元宗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的合议庭成员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做出有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

鉴于,王方运、沙晓刚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的公诉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枉法起诉导致当事人被枉法裁判的恶劣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张勇作为会理县维稳办主任,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作为见证人故意做伪证导致无罪的人被枉法裁判,结合其特殊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伪证罪。

    鉴于,王紫发、庄明青、文达明、黄丽萍、朱天国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干警,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制造事实、制造证据、牵强附会,致使无罪的人受到枉法裁判被长时间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枉法追诉、伪证及非法拘禁罪。

上述被控告人明上级个别人的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另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上述被控告人同时构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吴从美一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诉、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种种违法犯罪情形并非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是少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官员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权力的个人行为。控告人始终坚信,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都愿意坚持法治与正义。通过受诉机关以及相关领导的努力一定能够将少数害群之马绳之于法,使个人责任与国家机关、人民政府责任得以区分,使个别人之违法犯罪行为不由政府背黑锅买单。让人们充分了解,个别人的犯罪违法并非就等同于政府犯罪违法,政府不但不会包庇、纵容之而且必将严惩之,以使政府声誉、国家利益真正得以维护,以使中国社会的断裂和扭曲,尤其近年来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创伤能够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得到平复和医治!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

                       

                                       2013年 328

相关法律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附:对法-轮-功学员吴从美被判冤狱的法律抗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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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流:正义的胜利!良知的胜利!--写在老友石天河九旬生日
Sep 1st 2013, 18:30

(参与2013年9月1日讯)天天要人喊他"万岁"的人,死了;早晚强令全国老百姓祝他"万寿无疆"的那个人也死了。他,无声地躺在冰冷的水晶棺材里快38个春秋了。应了他说的"石头城上,望天低吴楚,眼空无物"。


 
石天河和晓枫(铁流)笑在一起:频临五七经风暴,九死一生活出来,笑说毛皇作恶事,铁骨换得道义来!(铁流信笔)
!在这短暂的38个春秋里,中国发生了翻天覄地的变化。人整人的"阶级斗争"被埋葬了,人吃人的饥饿悲惨大剧谢幕了。他死了,那些跟着他整人的人也死了、残了。可我们这些被"打倒再踏上一只脚"的、"不耻于人类的狗屎堆",却活得笑眼眉开,自由自在。我说过,只要活过毛泽东就是胜利!老友石天河胜利了,还将继续胜利下去。
晓枫(在下铁流),"一个死不改悔的极右份子"(这是一切反历史反人类的反动派对我的封赠),再等两年也83岁了。身体蛮好,吃得跑得做得,且文思如潮,笔利锋尖,一天一篇批毛文收早工。每日游一千米,看来能活到一百岁,也是顺利者!全国右友年过90的比比皆是,他们都是击败毛泽东的顺利者!!!!
他们为什么是胜利者?一不整人害人,活得坦然;二不媚上趋势,从不担忧;三不争夺权位,无失落之苦;四不追逐金钱,没灭顶之灾。我们活得潇洒,洒得开心,活得自然。
右派百岁,百百岁!活过毛泽东,活过一切作恶的人。
让整人者向隅而泣,让害人者胆战心惊,让水晶棺里的暴君永远做罪恶的览品:供世人看,尽世人骂,这就是正义的胜利!良知的胜利!!胜利永远属于人民。


2013、8、29日写在天河兄生日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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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铁流:从《红岩儿女》一书问世的艰辛,看中国言论自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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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流:从《红岩儿女》一书问世的艰辛,看中国言论自由的现状
Sep 1st 2013, 18:39

(参与2013年9月1日讯)从《红岩儿女》一书问世的艰辛,看中国言论自由的现状

——兼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民主运动中成长起来的知识份子的悲惨命运

在当今中国大陆,最难办的事情是什么?从我的体会来说,不是穿衣吃饭,不是求职谋生,不是出国深造,而是言论自由与还原历史真相。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大多数人仍旧生活在毛泽东式极权统治的阴影下,活得并不开心,对明天仍然没有光明的憧憬,担心既无标准又无边界的"阶级斗争"重启,更担心史有前例的"文革"风暴再来。无论平头百姓,或是达官显贵,众人诚惶诚恐,都没有安全感。移民潮、出国风,何处无之?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除了少数尚待脱贫的地方,大体上可以说无人啼饥号寒缺吃少穿。但人是高级动物,有思想、有追求,更有真善美的天然秉赋,不是有吃有穿就心满意足、万亊大吉,还要求有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追求,表现真善美的天性的言论自由。吃饱穿暖了还要说话,说出心里的真情实话。现在最难的就是这一点,特别是不许说出毛泽东时代发生的大灾大难,认真地全面地接受教训。我们这些有民主革命经历的老人,把说实话做实事看成做人的根本和底线。可是,垄断意识形态的中共官员最不尊重的就是人们的言论自由与精神享受,总是用谎言掩盖真相,用禁令封锁真话,让人们生存在是非混淆、黑白颠倒、善恶易位的荒郊野地上。
由于当权者不肯和毛泽东的传统切割,又由于对掌权者仍沿用一级一级任命的陈规,严重地缺少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改革开放"也就往往脱出正轨,派生出很多负面的东西。中国大陆至今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国家,因之人人没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只能在谎言的迷魂阵包围中混日子
自"言论沙皇,新闻杀手"LYS先生主管全国意识形态以来,中国早已是个扼杀新闻、扼杀文学、扼杀历史的国家。新闻是一个社会的眼睛,文学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历史是一个国度的知识宝库,如果三者都不具备,还能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吗?这样下去,中国梦只能是愚昧梦、盲人梦、白日梦。好梦总得有丰富多彩的人文内涵吧。
早在20年前,当局对出版便有不成文的规定:凡"反右斗争"、"三年人祸"、"十载文革"与毛泽东历史上的错误和罪恶,一律不得见之于文字、传之于民间。甚至反映民主革命时期反对专治腐败的民主运动的纪实之作也成为禁品。

为什么记述革命历史的这种作品也不能公开出版

人民日报社老编委燕凌、新华通讯社原副总编辑穆广仁等几位现已90高龄的革命老人,前些年含辛茹苦,耗费了十几个春秋,合作编著了总计近三百万言的《红岩儿女》。"红岩"是上世纪四十年代人们对中共南方局的代称,"红岩儿女"就是在南方局关怀、帮助、指导下参与爱国民主运动,在斗争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这样的书,却也遭遇重重障碍,不得完整面世。這部巨著否定了党的领导吗?没有!歪曲了革命史实吗?也没有。那又是为什么?
《红岩儿女》堪称记述民主革命中一段重要史实的三部曲。第一部《从潜流到激流》,第二部《从漩流到洪流》,叙述的是整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一代知识青年,在国民党统治区从事抗日救亡、反对专制腐败、争取民主自由的爱国民主运动的历程;第三部《一生都在波涛中》,记载的是这一代人中有代表性的一些人的个案,比较具体细致地述说了他们的生平,着重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遭遇和感触。
第一二两部的出版先在红岩所在地重庆某出版社碰壁,好不容易通过各种人脉由中国青年出版社略加删节出版,印数很少而且不予再版。第三部完稿后,当时正在"做书"的一位青年企业家拿去排好了书版,然后在全国范围内,从北京到边远区域,找了几家出版社,都说很感兴趣,但是碍于禁令而不敢接受。南京的中大校友强剑衷听说了此事,索取了第三部的电子稿,采取自费出书方式运作。在南京附近某县找了一个印刷厂,起初还算比较顺利。印制了一部分,在运回南京的半路上,却被当地文化局截留了。当时"扫黄打非"正在风头上,多次交涉,怎么也不放过。后来,竟然被作为查获"非法出版物"的战果,放火烧掉了。这个印刷厂被当头重重地打了一棍子,不敢造次,不干了。另找一家印刷厂,等一次集中"扫黄打非"的高峰过去才开印,总算印制出来,送到了朋友们手里。
为什么这样难?从这部书来看,就因为其中写了为当局所忌讳的历史的真实——新政权建立后,这些人仍然忠诚于尚未完成的民主革命亊业,坚持实事求是、为民立言,不谄不媚,守护着人格的尊严,结果成了历次政治运动的清查重点,有的成了"反党反社主义"的"右派份子",有的成了"新形势下"的"反革命份子",有的甚至被认为"苏修间谍"、"美蒋特务",被批斗,被双开,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和生活保障,以至失去生命。
這是那一代人的悲剧。他们当年将生死置之度外投入革命的激流和洪流,期望将要建立的,与后来实际建立起来的,竟然不是一回事。靠着歌颂"伟光正"取得当权地位的统治者,自然不愿意面对這段真实的历史,自然要掩盖这段真实的历史。而且,从中国两千多年专制统治的传统来看,他们在某些方面,与当年红岩儿女一代人在爱国民主运动中的对立面,似乎隔代有所共鸣,有所同情,他们看到对当年的斗争的记述,难免会有所联想,有所惊怵。这大概也是这类书籍犯忌的原因。这又不只是个人的悲剧,而且成为我们民族的悲哀和耻辱。

《红岩儿女》编著者燕凌(中),香港真相出版社社长吴小军(右一)、责编铁流在一起

这部书中记述的是怎样一代人

正如《红岩儿女》编著者在此书的前言中所申述的:这一代人的一生可分为两个大段:四十年代的波涛,是他们自觉自愿主动投入的争取民族解放、人民民主的群众性的爱国民主运动;五十年代以后,则是他们被动地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次政治运动的风浪中颠簸。有人说,他们是上当受骗的一代,浪费了青春热情的一代,新式唐•吉诃德的一代。从某些现象来看,这些评语似乎都说出了某种真实。但历史事实和种种因果关系也并不就是这样简单,如此概括这一代人也未必公允。
他们当时是一些感时忧国的知识青年,与一切知识分子一样,具有对时代特别敏感的心灵。所"忧"所"感"的与当时绝大多数民众的苦难和希望是一致的。他们当年奋不顾身抗争的,既有外来的侵略者,也有继承了秦始皇以来两千年专制传统的暴政。他们满腔热情追求的是"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这是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一再郑重宣告的目标,他们对此深信不疑。当时在他们心目中,共产党就是民主的化身,国民党中的顽固派反动派则是专制的化身;斗争的目的不是以一个党派的专政取代替另一个党派的专政,而是从根本上消灭欺压人民的暴政,获得合乎正义的自由——特别是罗斯福倡导并为毛泽东当时所赞扬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他们也喜欢从照片上看长着大胡子的和蔼可亲的马克思、恩格斯。就他们的大多数来说,这并不是由于读过马恩的多少著作,只因从一些通俗小册子里得知马恩是争取全人类解放的精神导师,而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要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才能实现的。特别喜欢的是马恩谈到中国前途的时候说过: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国已经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夕。而这次变革将给这个国家的文明带来极其重要的成果。如果欧洲的反动分子将来逃奔亚洲,一直到达万里长城,说不定会看到这个堡垒的大门上出现这样的字样: 中华共和国 / 自由  平等  博爱  ——他们只恨从那个"前夕"到这样的变革何其姗姗来迟。他们对专制统治者天天喊叫的"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极其反感。当反法西斯战争正在激烈进行的时期,蒋介石却在《中国之命运》中不但叫骂共产主义,而且反对民主阵营的盟友美英等国的自由主义,还狂叫"没有国民党就没有中国",这在他们心灵上引起的只是厌恶和憎恨。他们不愿意接受和迎合权势者宣扬的一套又一套使人们头脑简单化的陈词滥调,不愿意顺着当权者为他们指出的坦途飞黄腾达、平步青云,做帮凶,做顺民。书报检查肆虐,党棍特务横行,更加激发起来他们对人格和人性的重视。战争中颠沛流离的生活使他们了解了中国人民现实的苦难,知识分子的天良使他们不敢为了个人安逸、安全而忘记自己对社会大众的责任。他们义无反顾地投入争取民族解放、人民解放的斗争。其中自然也包括争取自己的解放。不但要从外来的欺凌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从无所不在的专制制度和宗法制度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还要从千秋万代积淀而成的因袭的沉重的闸门下解放出来,从一切束缚、戕害、虐杀人性的有形无形的暴力下解放出来,从愚昧的奴性的意识中解放出来。
这是一条荆棘丛生、蛇蝎出没的路。他们面对的是专制统治者的一整套血腥的镇压手段:除了公开的专政机器以外,还有无所不在的半隐蔽的特务鹰犬,监视他们的一举一动,时刻威胁着他们的是逮捕、监牢、酷刑、枪杀,还有莫名其妙的"失踪"、"自行失足落水"……
当时,这一代人心目中的中国共产党是高举民主大旗与专制政权抗衡的主力。要求民主进步的青年,除了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反对专制独裁,争取民主自由,看不到还有什么别的路可走。埋头读书吗?也很难逃脱毕业就是失业的命运。从事工商企业吗?民族资本处于大半凋零的困境。做公务员吗?只不过是为官僚当奴仆。进行科学研究学术研究吗?在那样的社会里,在战争的时代,不仅缺少必要的设备和资料,即使出了成果,能起什么作用?发表也难,生活也没有保障。其中一些人本来是厌恶政党政治的。促使他们走向共产党的是当时国民党的所作所为。从力量对比来说,共产党无疑是弱者。但他们不畏权势,站到了权势者宣称要在几个月内消灭的弱者一边。
抗争与镇压相激荡,浪涛滚滚。专制统治日益腐败,在内战中民生日益凋敝,民心日益背离。民主力量在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群众运动中日益成长。他们高唱着"向着法西斯蒂开火,叫那不民主的制度死亡!向着自由,向着太阳,向着新中国,发出万丈光芒!"同广大群众在一起,直接面对武装到牙齿的专制统治者,展开波澜壮阔的斗争。并不只是这些知识青年,而是越来越多人民群众支持以推翻专制政权、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相号召的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摧枯拉朽,很快就打垮了蒋介石的专制统治。这并不是任何人的主观愿望能够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是民心所向,时代潮流所向,也是统治者的专制腐败必然导致的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爱国民主运动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是多么欢欣鼓舞啊!他们当然也知道,贫困落后的中国,要很快改变面貌还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艰苦奋斗,但是,他们相信,革命和战争已经结束了,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时期即将到来,在政治生活中将充满阳光,自己将能够充分地发挥创造性,为建设一个全新的国家和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为推翻专制腐败的旧政权而献身的那一代知识青年当时不懂得,时空条件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懂得,合乎人类正义的理想社会,用战争的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以暴制暴的结果,常常不免是以暴易暴。"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消极后果渐渐暴露出来。当权主政的相当一部分人未能摆脱长期在农村环境中形成的封闭的非现代化的意识,而且把武装斗争的思路用到了和平时期。"打天下"的人们最迫切的愿望是"坐"稳"天下"。为此仍然热衷于"阶级斗争",发动一个又一个"战役"。盛行等级制、官本位,缺乏民主、科学、法治、契约、平等、竞争、效率、信用等现代观念。在城市地下斗争、爱国民主运动中锻炼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主要是受现代化思潮熏陶的知识分子,建国后大都居于被支配地位,以至遭受排斥和打击。他们以赤子之心,向党倾吐心声,却被抓住作为"异己"的罪证。在连绵不绝的种种政治运动中,在"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在内的全面专政"中,他们之中很多人不可避免地成为斗争对象。其中一些人的结局极其悲惨。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一代人的青春浪费了,他们理想中的目标大部分未能实现。但却很难说他们当初就作了错误的选择。
看起来,这些人在50年代以后的遭遇"有违初衷"。但从他们参加革命的"初衷"看来,则只能说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两千多年专制统治延续下来的流毒尚待继续肃清。许多人就是在继续为"初衷"的实现而尽力的时候遭难的。他们之所以不为秦始皇加斯大林式的集权政治所容,主要因为他们坚持民主与科学的理念,有个性,有主见,不盲从,不驯服,爱提意见,被认为"不尊重领导",甚至被认为"妄图篡夺领导权"。也有个别人追求自由发挥自己所长,放弃了体制内的职务,做了"个体户"。在高度集权和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中,工作和生活都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他们被认为"无业游民",被怀疑为"图谋不轨",被严密看管,肆意欺侮。
他们当年置生死于不顾参加推翻专制统治的斗争,只是怀着自己选定的信念,殉道一般地献身,从未考虑个人将来得到什么样的地位、待遇;但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有这样的结局。直到近几年,他们才发现,原来在全国"解放"前夕,来自最高领导的就有一个关于如何对待地下党(其成员主要是知识分子)的"十六字方针":降级安排,控制使用,就地消化,逐步淘汰。
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胡耀邦主持下平反了冤假错案幸存者有些人还有机会为人民做了些有益的事情,继续为实现当初的建设民主富强的现代化社会的理想而尽心尽力,有些人则在多年苦难中落得一身病,丧失了工作能力。许多同龄人已经像秋叶零落,一个个离开人间。
受苦难的影响和自然的规律所支配,这一代人仍然活着而且还有活力的人越来越少了。他们不能不关怀的是,自己当初为之奋斗的民主、富强、康乐、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至今尚未实现,除了自己以有限的余年力促其有所进展之外,更盼望后来人继续为之努力。"百代都行秦政制",两千多年专制统治扎下的根子是很深很广的,要一下子完全扫除掉是不现实的。他们希望政治制度改革能够扎扎实实地推进,但决不容许停步,更不容许后退。
此书编著者说;这一代人一生都在波涛中。既是生不逢时,也是生逢其时。历史上的承平时代,几代人也不曾经历这一代人经历的这样多惊涛骇浪。这是很大的不幸,也是特有的幸运。一代人遭遇世界、本国和身边这么多这么大这么快速变化的风波,起伏不断的波涛带给这些人这么深这么强烈却又这么自相矛盾的感受,可以说旷古未有。这就使得每个渺小的个体,因风浪的冲激而带上时代的明显的痕迹。但愿从这些痕迹折射出来的微光,有助于当代以至后世的人们比较近距离地了解这样的时代和风浪中的一代人,从中引出一些应有的思索,想一想今后应该做些什么,可以怎样做。

完整的新版本的出版仍然多灾多难

2010年春,经友人介绍,我认识了燕凌老人。谈起《红岩儿女》一书的出版之难,他一语三"唉"。我是个热心人,虽历经磨难还是不知深浅,立即拍胸口保证:定要帮助公开出版发行此书。可是,不去大海怎知海的无垠,不去黄山哪知云的变幻。我拿着此书电子版找了十多家出版社,得到的都是两个字:困难。
——我们可以自费印刷呀!
——先生,那也不行啊,一样要送审。
——审多久?
——快则一年,慢则两年。
——作者是老人啊!怎么能等這么久?
——没办法,這是制度!
在眼下中国,要想出版一册官方计划外的书,有如诗仙李白说的"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没办法,只好求助于香港真相出版社社长吴小军先生。他倒爽快,连文稿都没有看便说:出!
有香港书号,在内地等于还是没有书号。香港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但称特区,属境外,那个书号国家新闻出版局不认。在香港出了书,不允许运到内地来。因此,有了香港书号还得再内地印制。可是,国内的印刷厂和书店只认CIP字头的国内书号,其它一律视为非法。纵然印刷厂敢印,也会遭到文化管理部门的查没,把书搜走不说,还得按印刷总价五倍罚款。

 《红岩儿女》编著者燕凌(前排左二)、穆广仁(前排右二)与书中主人公之一中国科学院终身院士谢学锦(前排中)以及首都知名人士王效道(前排左一)、郭道晖(前排右一)和读者钟冠华、黄宝松等合影。

我拿着香港真相出版社书号,先找了北京郊区几家印刷厂,没有一家敢接活。只好跑到云南昆明去找朋友。朋友是出版社的退休编审,与印厂有关係,印厂立即接了活。不知何故,半月后当地"国保"找上门,严厉警告厂长违反国家印刷管理条例,勒令交出排制好的书版,并写下不承印《红岩儿女》"反动作品"的保证书,吓得厂长直哆嗦,以后不敢再见我。北京一家专出社科类读物的出版社的编辑得知此亊,愿两助插刀相助,跑来我家里取文稿光盘。谁知,一出大门就被公安人员拦截搜身,被劈头盖脑地臭骂一通:不想要工作了吗,还想吃饭不?又告吹了。怎么办?应承了的事不能就此撒手。我只好回到老窝子成都寻求帮助。一位老干此行的五七难友看了文稿拍着胸膛保证:這部书没问题,只要钱刚够(成都话钱到位的意思),三个月拿书。我好不高兴,真叫吉人天相啊!立马付了三万元,不久就看了校样。哪晓得,清样完工之后再没有音讯。去电话追问,原来是印刷厂不敢开机,说只能印一、二两部。我几乎与朋友翻脸,要回8000元,白白赔了他们在排版制作中已经花费的22000元。
我怎么向老人交待啊!绝望中春光一线,河北一位朋友开有一家小印厂,专干没书号的活儿,但费用要高于正规印价三分之一。认了。
前后花了整整一年半时间,终于使《红岩儿女》新版三部六册得以完整地悄悄问世。但只有香港书号,不能进入流通渠道,不能上市出售,只能无偿赠送。送朋友,送全国各省市图书馆,送首都文化名流和中共领导人。18万元的投入,换回150张收藏证书,也值啊!我坚信,20年50年后或许更长一点时间,此书将能公开地广泛流传,至少是研究中国近代厉史的一部分重要资料。 
真相将穿越时间与空间,像支响箭长久地发出强音:历史掩盖不了,事实胜于雄辩,让谎言见鬼去吧!中宣部前"三宽部长"朱厚泽先生说得好:"一个失去记忆的民族,是一个愚蠢的民族;一个忘了历史的组织,只能是个愚昧的组织;一个有意磨灭历史的政权,是一个非常可疑的政权;一个有计划地自上而下迫使人们忘却记忆的国家,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心存恐惧的国家。"

註:此文中"这部书中记述的是怎样一代人"部分取自燕凌老师为《红岩儿女》第三部写的前言。
2013年8月29日于北京通州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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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德媒看中国:“共产党官员的孩子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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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媒看中国:"共产党官员的孩子管不住"
Sep 1st 2013, 02:50

本周的德语媒体报道了中国国内的数起焦点事件,其中包括李天一案、薛蛮子被捕和香港媒体爆出的周永康被调查传闻。

(德国之声中文网)就在聚焦叙利亚冲突的同时,德语媒体也将目光投向了本周中国国内的数起事件。周四,中国知名军队歌手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案的一审结束,案件将择期宣判。德国《日报》发表名为《中共官员的孩子管不住》(Kinder kommunistischer Kader in China Kaum kontrollierbar)的文章指出,"官员后代这种自负放纵的行为损害了共产党的名誉。中国共产党现在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并为其名声而倍感担忧"。文章在结尾处提到,薄熙来之子薄瓜瓜曾进行的奢侈旅行是其父母合法工资无法支付的,自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被揭露后,中国社会精英道德败坏事件层出不穷。

此外,对于近日网上热议的薛蛮子事件,中国官方宣布这位美籍华人被捕的理由是嫖娼,而《日报》则提醒人们注意:"薛蛮子只是近来数名被逮捕的网络活跃人士中的最新成员。"

习近平将是继邓小平之后最有影响力的中国国家领导人?

与此同时,《日报》援引香港媒体消息称,中共当局已开始调查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此前中石油四高管被免职疑为中共当局对其动手信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年在中纪委全会上说,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日报》对此评论写道:"他看似遵守诺言,但实际上薄熙来案的处理方法已引起有关内部权力斗争的猜测。薄和周身处同一集团:唱红打黑重现毛泽东时代、重新加强国家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习近平和总理李克强则侧重于加强建设法治国家和倡导市场更加自由化。"

《日报》就此采访北京咨询公司龙洲经讯(Dragonomics)的专家葛艺豪(Arthur Kroeber)报道称:"如果习近平可以得以实现自己的目标,那么他将是邓小平以来最有影响力的中国国家领导人。鉴于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一种坚定打击贪污受贿、获取私利的高级官员并注重法治国家原则的领导方式,当然是大家所期待的。"

太阳从东方升起

经济方面,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光电市场再次引起德国媒体关注。近两年来,欧洲的太阳能市场一蹶不振。不少大型太阳能集团纷纷宣布破产。诸如太阳能世界(Solarworld)一类的公司也在为生存而抗争。《法兰克福汇报》发表题为"太阳从东方升起"的署名文章:"对于光电市场的信任正在日益增长,至少是在较低的水平。但这种增长没有发生在德国也不在欧洲,而是在许多令德国制造商最头疼的敌人:亚洲。那里对于光电产品的需求量正在令人惊讶地增长。"

该报继续写道:"据专家预计,中国今年将在光电发展领域跃居全球第一位,这和北京政府重视太阳能工业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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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马英九、苏贞昌将辩论《两岸服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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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苏贞昌将辩论《两岸服贸协议》
Sep 1st 2013, 02:51

台湾总统马英九与在野的民进党主席苏贞昌将在9月15日辩论《两岸服贸协议》,马英九认为,真理愈辩愈明;民进党方面则表示,苏贞昌会站在替人民发声的立场,善尽监督职责。

(德国之声中文网)继2010年马英九与当时的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辩论之后,马英九与苏贞昌即将针对《两岸服贸协议》举行辩论会。双方议定,辩论流程比照ECFA辩论模式进行,由马、苏各自论述及交互诘问,但未纳入媒体提问。

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表示,辩论将相关意见放在同一平台,有利正反对比,让利弊清楚呈现,府方将朝"让证据说话,让民众判断"方向努力。民进党协调代表蔡其昌则表示,包括辩论、公听会,应该在签协议之前就要做,民进党会善尽在野党监督的职责,也对辩论有信心。

马、苏这场辩论会从先前的试探放话到确定成局,进展快速,媒体分析,马、苏都能因此争取到不同的利益。马总统目前施政满意度不高,除了有机会在辩论中说明政策,也能经由一对一的竞争态势提高支持度,如同上回的"双英辩论"一般;至于苏贞昌在民进党内面对蔡英文的竞争,利用这次辩论,可以让苏贞昌再次成为镁光灯的焦点。

美国态度关键

《两岸服贸协议》在台湾纷扰多时,朝野立场殊异,美国的态度甚为关键。美国在台协会主席薄瑞光(Raymond Burghardt)29日指出,尽管美国尚未仔细阅读《两岸服贸协议》的内容,但美国认为这有助于台海稳定,也对美国企业界有利,美国正面看待。但民进党政策会执行长吴钊燮响应,美方并非就服贸协议这个个案表达态度,在马英九、苏贞昌进行服贸辩论之前,美方会保持中立立场,媒体可能过度解读。

另外,马总统不愿配合民进党前主席蔡英文举行国是会议,却愿意和苏贞昌进行辩论,外界解读,这是国民党有意分化民进党。蔡英文说,自己不是政治分析师,不响应此问题,但她认为,面对服贸争议,马、苏的辩论,能提供台湾社会重新思考与检验的机会。

公民团体反对政党辩论解决争议

不过,许多公民团体,则表达反对以政党辩论来决定《两岸服贸协议》争议,批评马政府企图以辩论回避社会对服贸的质疑,在野党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对应政策。台湾守护民主平台会长徐伟群说,"剩下的只是一种辩论比赛中口条跟体态的比较,变成一种选秀表演。"

反黑箱服贸民主阵线认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政府没有针对各产业提出整体冲击的影响评估报告,没有公开信息,就不可能越辩越明。未来还要以"每周三问"的方式,指出服贸协议政府欠缺的因应措施,呼吁朝野政党共同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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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联合国调查“朝鲜古拉格” 藤田进被失踪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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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调查"朝鲜古拉格" 藤田进被失踪三十年
Sep 1st 2013, 02:52

联合国调查"朝鲜古拉格"

据日韩证人和受害者提供的消息,目前有13万人被关在朝鲜的劳改营,其中一些人是被朝鲜特工绑架至此,他们的家属痛苦万分。

(德国之声中文网)负责朝鲜人权问题的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对韩国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出访,在这一周里,一份名为"朝鲜隐秘的古拉格:朝鲜劳改监狱变动的解读报告"的文件得到公布。在对因不同政见和"错误思想"落难的平壤劳改所幸存者的悲惨遭遇进行听证后,调查委员会于本周到达了东京。

报告得出结论,朝鲜最有名的六家政治劳改所中有两家被关闭,但仍然有"非常多"的人因为政治原因受到监禁,同时有无数人被列为下落不明和已在拘留期间死亡。

被孤立,被惩罚,被处决

"通过庞大的非法监禁系统,朝鲜当局孤立、驱逐、惩罚和处决那些被怀疑是不忠于金氏政权的人",报告这样写道。这些人被视为犯了"思想错误"、"行动错误",或者获取了"错误的知识",参与了"错误的组织"。

报告信息来源于前囚犯、叛逃者、前劳改营看守和一些卫星收集的图像。信息显示,犯人们"被无情地虐待到营养不良,被强迫做苦力,受到各种残忍和特殊的处罚"。
 
朝鲜的监狱

还有成千上万的人被扣押在其他拘留地点。"朝鲜不允许外界接触劳改营,人权调查员、学者、国际媒体都在被禁之列,这严重阻碍了信息的外流",人权委员会说。

人权活动家们表示该报告突出了联合国调查的重要性,而这个问题自上世纪60年代数十名日本公民被朝鲜特工绑架起,就引起了日本的重视。据报道,平壤政府利用被绑架者训练自己的秘密特工,打入日本社会内部,从事间谍行动。

即将在联合国小组会议作证的藤田隆(Takashi Fujita)是当事人之一:1976年2月他的弟弟藤田进(Susumu)在去往东京北部埼玉县上班(兼职保安)的路上失踪。

失踪三十年

尽管家人一直在向警方申诉,但藤田进三十年里音信全无,当然他们完全不知道他被绑架去了朝鲜。直到两名朝鲜叛逃者带着一张照片出现,称照片上的男子被劫持到了平壤。

藤田隆在2012年12月见了埼玉县警署负责对外事务的两名情报人员,他被告知,日本警察科学研究所已经将获取的照片和被绑架前的照片进行了对比,确认被绑架到朝鲜的就是他的弟弟藤田进,总部位于东京的亚洲人权组织主席加藤(Ken Kato)告诉德国之声。

加藤协助藤田隆等家人在联合国小组会议中进行陈述。截至目前,日本政府官方承认被朝鲜绑架的公民人数仅17人,其中5人于2002年被释放返回日本,朝鲜方面声称其他人自然或者意外死亡。

加藤等人权活动家认为,有超过100例类似的"高度可疑"的日本公民失踪案件。法国、意大利、荷兰、黎巴嫩、泰国、新加坡、澳门和马来西亚也相信,自己的公民被抓到朝鲜扣押。

另外朝鲜还扣押着一名美国人肯尼斯·裴(Kenneth Bae)。裴因携带载有饥饿朝鲜儿童图片的电脑磁盘,被关押在瑞真镇。他因为试图颠覆国家政权罪在2013年4月被判处在劳改所服役15年。

对金氏政权的致命打击?

朝鲜一直拒绝联合国委员会的成员探访劳改营,否认侵害公民权利。朝鲜官媒中央通讯社指责委员会的调查是"一步棋",旨在破坏正在改善的朝韩关系。

加藤对委员会的调查寄予厚望,希望可以将金氏政权的暴行公诸于世。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澳大利亚前最高法院法官柯比(Michael Kirby)

如果调查结果真的如同人权活动家们预想的一样令人震惊,那么国际社会--其中也包括朝鲜仅存的几个盟友,就无法再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

"我相信,委员会针对朝鲜罪行的调查结果将会给金氏政权带来致命打击",加藤说,"即便是中国人也不希望和这样的穷凶极恶的国家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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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高官贪腐调查及控罪背后的中共权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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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贪腐调查及控罪背后的中共权斗
Sep 1st 2013, 02:57

华盛顿 — 薄熙来案庭审刚刚结束,又传出中共上层同意对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进行贪腐调查。相关消息称,习近平决意以此为其反贪腐运动造势。而观察人士则认为,针对高层官员的贪腐控罪或调查的背后掩藏的是党内残酷的权力斗争。

8月30日香港英文报纸《南华早报》的一篇报道援引未具名消息来源的话说,鉴于党内对周永康贪腐问题之大,及其家人敛财数额之巨的愤怒情绪越来越大,高层领导人已经决定对其进行调查。

消息来源说,习近平本人要求负责调查的官员进行彻查,并说现任和离休的中共领导八月初在北戴河会议上对该决定表示支持。报道还说,习的决定也得到被视为周永康政治靠山的前中共领导人江泽民的全力支持。

南华早报报道说,早在他去年11月从政治局常委职务退下之前,网上已有对其贪腐问题进行调查的传言。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资料照)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资料照)
如果这则消息得以证实,周永康将是文革结束后近40年来第一个退休或是在位的、因经济罪行被调查的中共政治局常委。

该报道说,熟悉中共领导层想法的消息人士透露,习近平和他的政府决意以此案为反贪腐行动造势。

中共政治局在本周二(8月27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刚刚宣布将预防和惩治腐败作为定于今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议题。此前习近平也曾提过反腐要"老虎苍蝇一起打"。

但是,熟悉中共政治的观察人士认为,即便一度贵为中共核心领导层成员的周永康最终被清算,也是中共上层残酷的权力斗争的结果,贪腐调查或贪腐控罪只是政治清算的一个形式。

北京的政情观察人士、中国近代史学者章立凡认为,周永康被查的消息尚待确证,如果属实,还是上层权力斗争的结果。

章立凡说:"目的可能不会仅仅因为反贪腐吧。我想,因为在这个普遍贪腐的体制中,最容易清除对手的方法就是指控他有贪腐行为。这个可能是一抓一个准儿。我们看到,自从陈希同以来,都是采取这种方法进行政治上的定点清除,都是采用相同手法。所以我想对他来讲恐怕也是如此。"

此前,当局对一些官员的处理已经显现出周永康或被清算的迹象,其中包括今年6月四川副省长、前周永康秘书罗永祥被捕,以及本周早些时候官方发布的有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四名高官及其上市分公司接受调查的消息。在升任中共政治局常委前,周永康曾任中石油总经理及四川省委书记。

而从时机上看,《南华早报》得到的这个消息在周永康的政治同盟薄熙来案庭审后不到一周出笼,很难令人相信两者间不存在什么关联。

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落马后,被官方控以贪腐和滥权罪名。尽管官方决定对薄熙来进行公开审理,并前所未有地以微博形式公布庭审记录,但因控罪和庭审中均未涉及他在重庆主政期间实施的"打黑"运动中对法律的践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薄案庭审后对美国之音谈及他对该案的看法时说,对于薄案无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评判。

他说:"要严格地从法律的角度去谈这样的案件的话,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不是严格依靠法律的标准去设定追诉的范围。所以他到底贪腐的情况是怎样?滥用权力的情况是怎样?以及他在重庆践踏法治,以及使得许多人的财产被剥夺,甚至生命被剥夺这样的问题都应该加以追溯。"

星期五(8月30日)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披露了未出现在周一庭审记录中的薄熙来最后陈述中的一番话。报道援引了一名旁听审判者的书面记录。

根据该记录,薄熙来在证词中否认自己图谋成为总理。 他说:"说我有做总理之心。这完全是不实的。众所周知,十七大以后,党中央已经决定,由李克强同志担任总理。"

报道说,类似的言论之所以没有公开,似乎是因为监督审判的官员和党领导人希望,公开记录中不要出现任何提及党内精英内讧的字眼。

根据该庭审手录,薄熙来还表示钱对他没有任何意义,并说他不是贪腐分子;如果能找到一笔的贪腐他也认。

中国近代史学者章立凡说,官方在公开的庭审记录中删掉这些内容,是为了掩盖政治权力斗争的实质,意图把这个事情描述成一个贪腐案件。

章立凡说:"这样做呢,无非就是减少对中共这个政治体制的负面上的影响,尽量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这类权力斗争给体制造成的损害。"

章立凡说,当局会尽量把薄熙来案描绘为正义的反贪腐案件,同时也能配合新的领导人发起的反贪腐运动;如果对于周永康的调查属实,也是同样的用意,尽管这将意味着升级的上层权斗可能带来更强烈的政治震动。

这位近代史学者说,如果让这些贪腐罪名背后的权斗曝光,会对这个政权的形象造成冲击,更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他个人出了问题,还是这个体制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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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奥巴马:应对叙政府动武,但先寻求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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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应对叙政府动武,但先寻求国会支持
Sep 1st 2013, 02:56

美国总统奥巴马说,他已经决定,美国应该就据称使用化武一事对叙利亚政府采取军事行动。奥巴马星期六在白宫对全国发表讲话说,这次行动不是无止境的干预,也不会动用美国地面部队。
 
奥巴马总统说,对于动用化武的"暴行"仅仅调查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行动。他说,美国不能、也不该对大马士革发生的事件"视而不见"。

奥巴马说,美国这次行动在范围和时间上都将是有限的。他还说,在获得国会授权之前,军事行动不会开始。

这位美国总统敦促国会议员在考虑美国对叙利亚的反应时要考虑到,有些事情比"党派分歧"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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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亚太浩劫纪念座碑九月中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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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浩劫纪念座碑九月中揭幕
Sep 1st 2013, 02:58

洛杉矶 — 加州的索诺玛州立大学校园九月中旬将为一个亚太浩劫纪念座碑举行正式的揭幕典礼。

索诺玛州立大学是美国加州的一所公立大学,位于旧金山北面六十公里。2009年,该校为了纪念被纳粹屠杀的犹太人以及世界各地发生的种族屠杀事件,在校园的湖畔建立了一个纪念园林,用一个玻璃灯柱代表和平,在地面铺设镌刻文字的地砖,纪念世界各地的种族屠杀事件。
 
*岩石座椅悼念亚太浩劫受难者*

​星期五,抗日战争史实维护会以及南京大屠杀索赔联盟等民间组织在旧金山举行新闻发布会,陈碧仪是索诺玛州大的数学系教授,也是南京大屠杀索赔联盟的主席,她表示:"我们将要展示26块新的纪念地砖刻文,同时还要为一个十一尺长的岩石纪念座椅揭幕,上面有英文和中文的镌刻文字,写着悼念二战亚太浩劫受难者,1931至1945年。"
 
陈碧仪指出,人们可以坐在这块大岩石上面,欣赏园林风光,对历史进行反思。

抗日战争史实维护会执行副主席丁元表示:"这个纪念碑主要纪念二战时候在南太平洋到北太平洋整个太平洋战区,包括亚洲所有的受难者的纪念碑。"

丁元进一步指出:"每一个砖上雕了不同的在二战时期的事件,包括南京大屠杀、731部队的实验、美军在太平洋战区被抓到中国去做实验而牺牲的和各地战区被屠杀的受难者。这个纪念碑比较特别的是,整个太平洋亚洲地区的受难者,包括在韩国和中国的。"

亚太浩劫纪念座碑九月中揭幕

*地砖刻文不忘慰安妇*
 
新添的26块地砖刻文有三块献给慰安妇,陈碧仪说:"上面写着纪念日本皇军战争罪行的牺牲者,成千上万的妇女和少女被迫做为性奴隶,还有被日本军队屠杀的3500万亚洲和太平洋岛屿的人民。我们不能忘记1931年到1945年太平洋战争的亚太浩劫。"
 
洛杉矶的格伦代尔市一个月前树立一座韩国慰安妇塑像,引起一些日本民众和日裔美国人的反弹,在市议会的发言中,反对者声称慰安妇是志愿的,而非被迫,但市议会并未采信,以绝大多数通过提案,如期为塑像举行开幕仪式。但在另一个城市布埃纳帕克的类似提案,市议会因为担心维护问题而没有支持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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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人权观察:中国政府镇压异见人士情况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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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中国政府镇压异见人士情况更严重
Sep 1st 2013, 02:59

香港 — 国际人权组织人权观察星期五发表新闻稿称,中国政府采取全国镇压对一党专政带来挑战的异见人士。报告说,中国当局从今年2月开始,任意拘留了55位维权人士、监禁了多名网上领袖和加强管制网上言论空间。
 
人权观察8月30日发表的报告说,习近平上台后,维权人士面对更严峻的打压,报告批评习近平没有兑现他在今年3月上任时声称会加强宪法、实施法律和聆听人民声音的承诺。
 
报告提及正在被刑拘的北京知名法学家许志永、广东知名维权人士郭飞雄以及中国维权运动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
 
报告还说,根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8月10日跟网上博客会面,要求他们根据官方所订下的"七条底线"发表言论,这反映政府正在进行更严密的网络监管。中国政府声称,推出七条底线是为了打击网络造谣,但外界却认为这是打压反对政府和申诉不公的声音。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中国当局滥用法律抓住维权人士不放会适得其反,因为这样会把唯一对政府申诉的渠道关闭。中国政府近日的表现只是显示他们不承认普世价值。"
 
虽然面对着国际组织的压力,中国政府近年来还是继续加强对维权人士的打压。北京维权人士胡佳的对美国之音分析说,中国政府走上市场经济道路后,中国共产党在这20年来积累大量社会财富,而他们利用这些资源对内维稳镇压和外交维稳,用政治买通的方式,投入很大的力量渗透传媒、国际组织、研究机构等,用钱来开路,减轻外交上的舆论和压力。
 
胡佳说:"对中国政府而言,他们首先看到国际社会的这种关注,那么因为这个国际环境问题中,如朝鲜问题和西利亚问题,还有经济的复苏等等,他们非常了解这个国家,因为这个国家的经济成长,因为这个国家实行资本主义以后呢,当然是权贵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阶段,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积累,他在用这些财富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外交维稳,所以他对国际组织对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抨击,他们当然会有一定的压力,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但同时我们必须肯定像人权观察,大赦国际,记者无疆界这类型的国际组织,他们有相当国际的声誉和影响力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将会在今年11月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评估,而中国将会在今年10月检讨有关国内的人权状况。
 
胡佳说,根据以往惯例,中国当局会在7-8月,即西方夏天放假和年末圣诞节,加紧抓人、判人。而在10月,也就是联合国审理中国人权状况的时候,当局会短时间显示出一种稳定,停止新的迫害,甚至好像是释出善意, 放人或减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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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叙军可能以政治犯做人体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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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军可能以政治犯做人体盾牌
Sep 1st 2013, 03:00

俄罗斯总统普京敦促世界大国对有关叙利亚的问题保持克制,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将考虑对叙利亚涉嫌实施化学武器攻击做出可能的军事打击。
 
普京星期六说,任何外国对叙利亚的军事干预都将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叙利亚政府军队"正在击败反叛分子"。
 
普京还敦促美国允许联合国化学武器小组提交他们的调查结果。这个小组结束了在大马士革的工作,于星期六离开叙利亚。
 
普京说,"就我们的美国同事和朋友的立场来说,他们声称叙利亚政府军使用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目前的事件,也就是使用了化学武器,还说,他们有证据。那就让他们向联合国检查人员和联合国安理会出示这些证据吧。"
 
联合国检查人员从据称在大马士革郊区发生毒气袭击的几处地点收集了样品。检查小组将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做汇报。
 
美国国务卿克里星期五说,美国情报界对有关叙利亚政府上星期进行毒气攻击的报告"高度可信"。
 
克里说,一份报告解密文本中展示的证据表明,1400多叙利亚人在袭击事件中死亡,其中包括至少426名儿童。
 
叙利亚总统阿萨德否认发动了任何化武袭击。
 
美国总统奥巴马一直在跟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国会和美国盟友开会磋商。他曾说,正在考虑对叙利亚采取"有限和小范围的"行动。
 
白宫表示,资深国家安全官员星期六将跟参议院领袖举行电话会议,讨论叙利亚政府涉嫌使用化学武器的问题。
 
另据报道,反对派"叙利亚全国联盟"和大马士革的一些民众说,叙利亚政府军正在把政治犯集中起来,有可能把他们做为军事打击期间的人体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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