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建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之《公民建议》
暨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网听薄熙来案敬呈法院的《公民陪审心证意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薄熙来案合议庭、
尊敬的薄熙来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一个
与尊敬的现共和国执政团队负责人习李以及尊敬的济南中院薄熙来案审判长审判员一样
"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
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
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
心中潜在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
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
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
并愿顺手尽责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发展推进国家民主法治"
的
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的公民身份证号是362427196507100012;
我的律师执业证号是1110120031055519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S座1110室",邮编100038。
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ina.com。
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26日,
我也同"全国无数深度关注陪审薄熙来案的国民"一样,全程网络旁听了"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五天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身为资深专业律师,我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身为资深专业律师,我也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天,我偶然阅见《检察日报》2013年9月8日刊发的"政法专家撰文:薄熙来案公诉方证据已形成链条"的新闻报导(即:樊崇义 赵培显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身份2013年9月8日在检察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
我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便对薄熙来确定有罪",
而且,
是在借助检察日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便向全社会公告"薄熙来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薄熙来行为构成受贿罪"。
显而易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在"企图误导非法律专业的全国数亿陪审公民并企图借助新闻工具检察日报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薄熙来案合议庭施加不当舆论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国家神圣法律的尊严根本不放在眼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丝毫的底线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在公然强奸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国家现行有效的明文法律规定!!!
故而,
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之规定,
特向贵院紧急提交本《公民建议》。
郑重"建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坚定守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等国家法律之神圣不可侵犯尊严,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顺此,
我也抛砖引玉,
向贵院致呈我五天全程网络旁听陪审薄熙来案后之,
《一个公民全程网听陪审薄熙来案庭审后的公民陪审心证意见》,
敬供贵院及薄熙来案合议庭法官兼听参考!
我的公民陪审心证结论性意见是:
1、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受贿罪的相关指控不合情,依法不能成立!
2、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贪污罪的相关指控不合理,依法不能成立!
3、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指控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依法也不能成立!
4、法院依法应当宣判薄熙来不构成此三罪!
下面,我也分三大部分来一一对应地指出公诉方意见的不当和错误之处。
第一大部分 关于受贿罪
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受贿罪的相关指控不合情,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所谓犯罪事实,
根本不是"清楚"而是根本"不清楚",
证据也根本不是"确实、充分"而是根本"不确实、不充分"。
(一)、根本不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而是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在大连商厦及汽车配额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谋取了利益。
而且,
公诉方指控的所谓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的第一笔贿赂的时间,是2002年9月。
1、但是,公诉方指控的薄实施被指控的所谓帮唐罪行的时间,
都是在2002年上半年之前。
公诉方指控薄的相关具体帮唐罪行是:
(1)、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上,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实施了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这一罪行。
(2)、在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的报告上,薄熙来于3月4日实施了批示"同意"这一罪行。
(3)、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上薄熙来于2002年4月24日实施了签写"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这一罪行。
(4)、2002年8月份之前的好几年前,还在大连任市长的薄熙来曾实施"对大连市副市长夏德仁打招呼说过让其对大连市窗口单位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工作多给予支持"这一罪行。
(5)、2002年8月的一天,唐肖林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唐顺口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后。薄熙来实施了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这一罪行。第二天,夏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唐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
2、公诉方所确认的事实还有:
自从于2002年9月后收受唐肖林赚得倒卖汽车配额获利85万后给时任大连市委书记薄熙来的第一笔行贿款5万美元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
薄熙来没有再实施过半点帮大连市窗口单位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谋取利益的罪行。
只是在2004年及2005年,
薄分别再实施过"收受唐肖林因深圳房子公家大连市窗口单位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赚得1600万人民币加三套深圳市区房子私人也赚得合作建房方张文胜给付的200万人民币1万美金后,另再给已升任商务部长的薄熙来的第二笔5万人民币行贿款及第三笔8万美元行贿款的罪行"。
即:
薄熙来实施被指控的1999年12月至2002年8月所有所谓帮唐行为的时候,
薄熙来是根本不知道
"会有什么所谓2002年下半年开始唐肖林给薄的这第一笔倒卖汽车配额获利行贿款到来,
更不知道
会有什么2004年及2005年唐私人赚得合作建房方张文胜给付的200万人民币1万美金后另给的二笔5万人民币及8万美元行贿款到来"。
3、客观上,
薄是根本不知道也根本不可能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唐个人获取3百多万利益的结果",
更不是"薄希望或者放任使唐个人获取3百多万利益这种结果发生"。
即:
薄当时实施的帮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行为,
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也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故,薄当时帮助唐的这些行为,依法并不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4、而且,
薄的行为如果仅是为唐肖林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到了1600万人民币加三套深圳市区房子的利益的话,
则薄所实施的这些被指控的所谓帮唐罪行,
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5、2002年1美元可兑换8、27元人民币,
算一算,
唐所谓2002年9月第一笔送薄的这5万美元,应是用41万人民币换来的,占唐赚得的倒卖汽车配额获利85万元的一半;
唐所谓的2005年送薄的这8万美元,占唐因深圳建房所赚得获利的30%;
似乎唐是
"每赚到一笔好处费后,必会及时告知薄并与薄公平分利"。
6、但,公诉方根本没有注意到一个重大事实:
唐肖林于2013年5月31日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接受侦查人员孟建成的同步录音录象讯问时,
已供述"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详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即:
1999年唐肖林就曾经做过"请薄熙来帮助批准办事后,瞒着薄熙来私底下收受请托人的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的坏事。
而且,
唐肖林瞒着薄熙来私底下赚到请托人的房子和高达250万元人民币现金好处费后,
真的是"根本不敢告知薄让薄知情更根本不敢将这250万的非法所得利益中的一部分赃款明确说清送给薄与薄共享利益"!!!
7、人们常说:
一块同过窗,一块下过乡、一块扛过枪、一块嫖过娼、一块分过赃。
其实,
一块同过窗,一块下过乡、一块扛过枪的,只不过是校友难友战友,
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自然会象上海高院几个庭长级法官敢于一块互不顾忌地集体嫖娼集体分赃。
8、1999年唐肖林瞒着薄熙来私底下赚到请托人的房子和高达250万元人民币现金好处费后,
真的是
"根本不敢告知薄怕薄知情"!
更是
"根本不敢将这250万的非法所得利益中的一部分赃款明确说清,送给薄与薄共享利益"!
9、可2002年9月唐肖林赚得倒卖汽车配额获利85万后,
他真的就敢、就会
"明确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办这事我个人总共赚得了85万元人民币,这5万美元是其中的50%,现送给您"???!!!
试问公诉人:
敢于视唐肖林及谷开来如此空口无凭不合人情常识的指控为"证据确实充分有力已排除合理怀疑",
是您自己真与谷开来一样曾患精神障碍弱智易被哄骗呢,
还是您真欺天下法律人都是精神不正常的弱智易被哄骗呢???!!!
试问公诉人:
在薄熙来与谷开来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有上百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薄放进去的收受唐的5万元人民币5万元美金8万美金贿款呢???!!!
在2012年12月20日对谷开来的侦查讯问笔录里,
已经清楚显示出,
谷开来记忆能力很差"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
哪谷开来她又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记住她7年前所拿的5万美元8万美元,就是薄7年前放进去的受贿款8万美元8万美元而不是她自己此前已存放在里面的数十万美元中的5万美元8万美元呢?
就在71号房另外的保险柜里放着谷开来在出国时已积存有的"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等,
大大高于共用保险柜里的这8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
谷开来有那么低级次次都会把与薄共用的保险柜里面的钱花的干干净净?
试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
如果您是个自由职业律师而且您独自的保险柜里4000万元现金,您的配偶是个一年只拿10多万元死工资但能给家族长脸并被全家族引以为傲且前程无量的省部级高官,您与配偶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您会不会常往里面存放数十万元现金供配偶机动使用?
您要用5万元现金的时候,身为正常人的您是会从您独自保险柜的4000万元现金里取用5万元,还是会从将与配偶共用保险柜里的这5万元取光呢???!!!
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前一直作律师,其在出国时已积存有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美元、5万美元的支用,这符合一般正常人的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吗?
我们国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国只能带5000,设想一下,2002年的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年,谷开来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于是就全取走带出境外?
谷开来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上没带美元现钞,则她的外币银行卡上肯定会显示出对应存入金额吧?
但是,办案人员到相关银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竟然敢于宣称,
唐肖林及谷开来如此空口无凭不合人情常识的胡编乱造漏洞百出谎言为"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印证、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
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自己真与谷开来一样曾患精神障碍弱智易被哄骗呢,
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真以为天下法律人都是精神不正常的弱智易被哄骗呢???!!!
(3)、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收购足球俱乐部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
但是,
公诉方指控的所谓谷开来收受徐明的第一笔贿赂的时间,是2000年9月。
当时是徐明偶然知道谷开来要付一笔购房款便临时起意提出帮谷付款的。
此前,别说薄,就连谷本人也都根本没有想到过2000年9月会有这一笔行贿款到来。
因为,谷自1999年至2000年8月前与德某某的整个看房选房定房过程里,一直都是准备用"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已积存有的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律师工作收入存款,来支付这笔购房投资项目款项的!
2000年1月10日《生活时报》报道:据新华社消息,中国第一个步入职业化的足球队——大连万达实德俱乐部队9日实现了平稳过渡,原来只占俱乐部30%股份的大连实德集团以1.2亿元的价格买下了大连万达集团的所有股份,俱乐部和球队同时易名实德。
王健林在9日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成立新闻发布会上详细地说明了万达集团转让俱乐部股权的原因。他说,最根本的原因是他精力不够,无法同时演好生意人和足球人两个角色。去年万达集团的业务扩展到9个城市,而今年房地产的开发量是去年的4倍,越来越感到自己的精力不够,必须在生意和足球之间做出抉择,放弃其一,否则都受影响。
即:
公诉方所谓的"薄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收购足球俱乐部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这一罪行,
全是在2000年1月10日前实施的。!
详见:
1、大连市体委《关于调整全市足球管理体制、改进与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建议》上的落款日期。
2、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万达足球俱乐部股份的《合同书》上的落款日期、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落款日期。
3、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上的落款日期。
可是,在2000年1月10日前,
薄熙来及谷开来客观上是"都根本不知道也根本不可能是应当预见,在半年后的2000年9月,徐明就会给谷开来送来这第一笔行贿款"。
故而,
在2000年1月10日前,
薄"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收购足球俱乐部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
这些行为客观上也"只是地方政府领导对地方及地方企业的正常工作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
这些行为根本不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些行为根本不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4)、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定点直升飞球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
不过,公诉方指控的所谓谷开来收受徐明的第一笔贿赂的时间,是2000年9月。
当时是徐明偶然知道谷开来要付一笔购房款便临时起意提出帮谷付款的。
此前,别说薄,就连谷本人也都根本没有想到过2000年9月会有这一笔行贿款到来。
因为,谷自1999年至2000年8月前与德某某的整个看房选房定房过程里,一直都是准备用"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已积存有的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律师工作收入存款,来支付这笔购房投资项目款项的。
(详见,1、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
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
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
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他看过后说房屋不错,并向我介绍说这套别墅买下并由他设计重新装修,增值的机会很高。后来德某某还带着我专门去了趟法国尼斯戛纳看了这套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
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
选中这座别墅之后,
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
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
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
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
我同意了。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
2、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
大概在1999年,谷开来决定送其儿子薄瓜瓜到英国留学。他母亲也尽量为他安排好在国外的生活。
在2000年期间,开始有了在法国南部购买一处房产的想法。
在谷开来的要求下,
我开始寻找一处能够满足他们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
在找房过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识到:要一个有出租潜力的、能够获得后期维护和持有费用平衡的房产。
圣乔治别墅比谷开来当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运作的潜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周边的环境等等)使之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投资。
在做相关地点的考察后,谷开来同意进行我所推荐的这处房产的投资。)
但是,
公诉方所谓的"薄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定点直升飞球事项,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这一罪行,
全是在2000年6月16日前实施的。
详见:
1、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2000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即:
在2000年6月16日前,薄及谷开来客观上都根本不知道也根本不可能是应当预见"徐明会在数月后的2000年9月给谷开来送这第一笔所谓的行贿款"。
所以,在2000年6月16日前,薄就是"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定点直升飞球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
这些行为客观上也"只是地方政府领导对地方及地方企业的正常工作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
正如薄熙来26日第一轮自辩意见所说,一个是大连足球,实德俱乐部,一个是足球型的广告,叫直升飞球。这两个成为他的罪名,他感觉很光荣。不管谁支撑起这个球队他都会支持,时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谁挑头,把这个球队搞起来,他还会支持。足球是大连市的城市名片是他和大连市民最喜爱最骄傲自豪的,在大连市政府对面的绿山的足球博物馆也是他设计的,把和足球相关的事情都挂在他的罪名上,这种联系非常荒唐。
这些行为,根本不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些行为,根本不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5)、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申报石化项目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
这些行为,虽然确是在所谓的2002年8月薄熙来看到幻灯片之后实施的。
但是:
1、这石化项目最终结果是"其实没有办成"。
薄熙来虽然实施了为促成此石化项目提供帮助的行为,
可薄熙来为促成此石化项目的这些帮助行为,根本不是"使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获取到了巨大利益",
薄熙来的这些帮助行为,根本就是"没有使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获取到半分钱利益"!
2、公诉人出示的与此石化项目相关的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薄熙来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3、其实,公诉人在22日对此石化项目相关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时,也已经不得不当庭承认"这个项目如真被薄熙来尽力促成了,结果确实是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的"(详见22日的【庭审现场】之十)!
4、薄熙来在当庭质证时,坦荡承认,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讲个大实话,这个事情如果建起来,三十万吨的油码头,这对大连和对辽宁都是大喜事。在当时来看,如果建成的话,在全中国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且对调整辽宁的老工业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辽宁是重大的工业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长的时候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有100万下岗职工,有这么一个项目难道不能考虑考虑吗,难道不应该推动推动吗?而且中国的沿海岸线有什么地方能够建一个30万的油码头?大连能找到一个建32吨油码头的地方,是大的转变,这个何乐而不为呢?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详见22日的【庭审现场】之十及26日薄熙来的第一轮自辩意见)。
显而易见,
薄熙来实施的"想尽力促成一个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的石化项目"的这一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行为,
客观上"只是地方政府领导国家部委领导对利国利民业务项目的正常支持帮助,是公事公办"。
这一行为,
也根本不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
根本不是什么"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5、公诉方把薄熙来实施的"想尽力促成一个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的石化项目"的这一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行为,
生拉硬扯强行指控为犯罪行为,
这样的指控合不合情、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6、法律的生命及威力在于其与人类正常人性能共鸣共振,
法律人,不能成为没有人性只会机械乱背乱用法言法语的颠三倒四复读机。
法律人天职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人所说首先必须是人言人语!
试问:
如此强词夺理的指控欲将社会公平置于何处???!!!
如此强词夺理的指控欲将社会正义置于何处???!!!
如此强词夺理的指控能让世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如此有失基本人性的强词夺理指控依法能成立吗???!!!
(6)、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
这些行为,虽然确是在所谓的2002年8月薄熙来看到幻灯片之后实施的。
但是:
1、公诉人出示的与此事项相关的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薄熙来在在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事项上有半点违法违规的操作"。
2、而且,在成品油问题上,商务部相关司局官员们的证词,已经"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
3、此外,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
2004年12月11日起,中国成品油市场已经对外全部开放,而这也包括中国的民营企业不再被挡在门外,可自由的出入这一领域(参见:民企油市空欢喜 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形同虚设http://www.ce.cn/cysc/ny/shiyou/200501/10/t20050110_2802654.shtml)。
4、显而易见,
这一行为,也根本不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根本不是什么"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7)、公诉方指控2003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通过妻子谷开来儿子薄瓜瓜收受徐明为其家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元。
其中,收受机票费用人民币321万元、住宿费用15万元、非洲旅行费用65万元、购买电动平衡车费用8万元、偿还信用卡欠款34万元。
但是,徐明在8月22日下午的庭审中回答辩护人质证询问时,已当庭承认"2003年后谷开来是有一笔钱存放在徐明这里"。
而且,徐明在庭审中已当庭承认2003年后谷开来是有一笔钱存放在徐明这里这笔钱的金额是150万美元即高达1200万元人民币(详见8月22日庭审现场之八)。
不说谷开来这1200万元按正常民间借款年息20%算一年利息就有240万元,
光谷开来的本金1200也是足够清算支付所谓"徐明为谷开来家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元"!!!
虽然,辩护人问徐明"你说你给开来报销过钱,那么这150万美元是不是可以用来抵帐"时,徐明回答说"这完全不是一回事"。
但客观事实摆在这里,
这回事就是"开来已有1200万元存放在徐明这里,开来又曾叫徐明帮助代办支付了443万元费用,开来至少尚有757万元存留在徐明这"啊!
谷开来从来没和徐明说过"这1200万元你以后一定要全额还给我,你帮我及家人代购代付所花的443元机票等费用,就和我这1200万元存款的利息抵消"吧???!!!
(8)、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试问公诉人,您知不知道:
1、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薄熙来通过其妻谷开来收受了请托人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它与"国家工作人员薄熙来的近亲属谷开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薄熙来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徐明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徐明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231.86万欧元购房款"有没有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规定又是什么意思?
这两条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含义?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一规定里的"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含义就是: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儿子妻子情妇)的行为,
应以受贿论处,
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则对这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论处!
薄熙来根本是从来都没有明示或暗示授意徐明把这231.86万欧元购房投资款送给谷开来及其儿子!
您公诉方把这231.86万欧元购房投资款的死猫硬扔到薄熙来头上,
是既有违客观事实也毫无法律根据的!!!
4、而且,你公诉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只是证明"谷开来2002年9月收到了徐明提供的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
但事实是,
"2000年9月徐明提供这笔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给谷开来的时候,徐明根本没有和谷开来明确说这笔钱是送给她的"!
5、"2000年9月徐明提供这笔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给谷开来的时候,才与谷开来认识不到一年,当时谷开来并没有帮到值这么多行贿款的什么忙,徐明根本没有理由在此时就将这样一大笔钱白送给谷开来"!
你公诉方如硬要强词夺理说"由于薄熙来是市长,所以,2000年9月徐明才会与谷开来认识不到一年且谷开来并没帮自己多大忙时,就会将这一大笔钱白送给谷开来",
那么,你怎么合理解释说明"2000年9月后至2012年10多年期间,薄熙来的官越当越大,徐明反而是几乎再也没有象这样送钱给薄熙来家了"呢???!!!
6、徐明2011年同意接受谷开来把这房产过户回徐明名下的提议而且实际已经办理了把这笔钱所购的房产过户到与徐明谈婚论嫁的徐明情人姜某名下的手续,这还不能算谷开来已将徐明2000年9月提供的这笔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全部还回给徐明了吗???!!!
7、即便谷开来真曾一直以为法国房是徐明白白送给她的,这也是她对法律事实认识错误!
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是:
谷从来都不是法国房的法定产权人,至今法国房的法定产权人是德先生或姜某某。
客观上,即便谷真犯了受贿罪,法国房产的产权,谷也完全是受贿未遂,谷实际受贿已遂的,至多不过是这法国房十多年的使用权。
或者说,即便是谷真犯了受贿罪,谷的实际受贿金额依法也只应定为法国房的租金价值。
8、公诉方死揪13年前这一件事不放,简直是从没食过人间烟火!
13年前就几乎是中国最有名且最有钱的世界知名大律师的谷,在13年前真从没收过一分贿。
而且谷13年前的合法收入都已是高达"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
但13年前合法收入都已是高达"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的中国最有名且最有钱的世界知名大律师谷,却又突然胆大包天贪得无厌竟敢一次索取收受实德私人老板高达1600万的贿赂款。
可是此后13年,谷又真从没收受或索取过其他任何一个私企老板的一分钱贿赂。
这世上,真会有这样的受贿犯???!!!
其实,象谷开来及李庄的老板彭真儿子和在任最高检副检察长的儿子这类有权力关系背景的红顶律师,是极容易取得巨额合法收入的。
如果谷开来在99年表示她想挂名担任实德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明确律师顾问费为年200万,实德公司会不愿意一年付200万元律师费依法聘任她?
如此一年200万元,到2011年,谷就能合理合法安然无恙地从实德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2400万元!
按常理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谷开来律师是根本没有必要非法收受实德2100多万元行贿款!
谷要是没签顾问合同没开发票便收了实德2100万元的常年法律顾问费,至多不过是想隐瞒律师业务收入偷漏10%即210万元的北京律师行业税收罢了。
象谷开来这类世界知名有关系背景和实力的大律师给实德这类大型房地产企业老板提供了十年常年法律咨询顾问服务收取2000万元法律顾问费真属正常收费。
不信者,可去北京市司法局对照查看下彭真儿子李庄老板及最高检副检察长儿子近十年的律师费收入金额。
第二大部分 关于贪污罪
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贪污罪的相关指控不合理,依法不能成立!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
根本不是清楚而是根本不清不楚,
证据根本不是确实充分,
而是根本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根本不能认定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一)、公诉方指控"薄熙来明知500万元是给大连市政府的款,而打电话告诉薄谷开来,让王某某找薄谷开来商量侵吞500万"。
1、公诉方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调任辽宁省长后对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主管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其论据是:
(1)、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
(2)、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
(3)、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百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2、其实,公诉人的上述三点中,唯有第一点"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是真实客观。其它二点,都是公诉人在脱离事实和法律自说不知荣耻的可笑梦话!
(1)、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是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但这工程依法就是大连市政府负责的工程。薄是以大连市委书记的身份直接负责的,他对这工程的管理权力管理职责是来源于他的大连市委书记职务,并不是这大连市政府的工程从此就成了薄私人的项目工程。
(2)、此工程项目是大连市政府的公家项目,又不是薄的私人项目,薄一调离大连这项目反倒由大连市政府负责的项目变成薄个人负责的私家项目了?
(3)、要是薄不是到辽宁当省长而是调到中央当副总理了,
你公诉方是否还要说"薄当副总理后仍有权负责该大连市政府负责的涉秘工程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王正刚对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到国务院去向薄请示报告,薄副总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百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4)、再极端点假设,如果薄不是到调到辽宁省当省长,而是英年早逝了,
你公诉方是否还要说
"薄到天堂后仍有权负责该大连市政府负责的涉秘工程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王正刚对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到天堂去向薄请示报告"???!!!
3、无良局长王正刚胡编乱造的无耻证言,虽被公诉方视为至宝,但其明显的漏洞是:
(1)、省长2002年冒死贪占的500万元,这个王局长找来的过下手的公司居然拖延至2009年还有"尾款"没付给省长。
给省长的500万贪污赃款,感情还能分期付款?
(2)、你都已向新书记李某某汇报了工程事宜,这工程款还好意思说只是薄的私密事?
(3)、这500万是中央上级领导知情的必须记帐的吧?
(4)、薄独贪这500万后竟没给你一分钱好处?薄就不怕你告发他如此铁证如山一查即死的贪污大罪?
(5)、你在此前有给薄送过一分钱吗?你在此前听过薄收过谁5000元以上的钱吗?
薄犯贪污500万元公款的大罪竟还会当你面打电话告诉他老錃?
你以为薄是早已和你一块嫖过娼、一块分过赃吗?
(6)、你身为市规划局长会不知道这个项目是大连市政府负责的项目并非薄私人负责的项目?
4、其实,薄对贪污罪的下列自辩意见,是合理可信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及生活常识的。
(1)、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令他铤而走险犯犯贪污500万重罪的理由吗?要知道,谷开来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试问,我在这之前已经给市长李某某把这个工程情况说清楚了,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2)、我问当时就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
(3)、我问他什么时候打电话给的谷开来,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我当着他的面在电话里给谷开来说"上级单位有500万工程款,想给你留给家用",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词是什么?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
(4)、对于谷开来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王正刚说是在友谊宾馆,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
(5)、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我讲吗?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
(6)、我问王正刚上级单位的领导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去吗,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把这个钱收下吗?
(7)、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
5、公诉人宣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但客观事实则是,直到2012年,别说薄熙来,
连谷开来都没有实际拿取过这所谓贪污款500万元里的一分钱!!!
(详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后来王正刚和我说"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李某某占用150万元。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6、客观上,的确是有人贪污了500万,
这贪污犯,就是公诉方的所谓证人王正刚局长!
王正刚贪污这500万后,确实并没有自享一分钱,
而是将其做为律师顾问咨询费,全额付给"自称能常见到大领导的权贵关系背景红顶掮客律师"北京原谷开来律师所的现主任赵律师了,
这赵主任律师收这500万时,为少交偷赚3%左右的13万元税金等,又将其中的4483602元不进入律师所财务帐,借用朋友李某某公司帐收取,并将这4483602元中的150万元自2002年12月起送给朋友李某某无息不定期使用,直到2012年也不收回。
即至2012年止,北京赵主任律师实收到手的这笔现金不是500万元,只是312万元。
北京赵主任律师实收312万元现金到手后,
直到2012年这个案件被调查这312万元全部被收缴前,
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
不但是,
没有将自己这312万元已实收到手律师顾问咨询业务收入里的一分钱送给薄熙来;
而且是,
也没有将自己这312万元已实收到手律师顾问咨询业务收入里的一分钱送给谷开来!!!
第三大部分 关于滥用职权罪
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指控"虽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依法也不能成立!
公诉方宣称"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主要犯罪行为就是,1、薄熙来亲自主持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亲自签批《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
但其实:
1、薄熙来做为市委书记亲自主持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调整副市长分管工作,是天经地义符合常规惯例的份内事,并不是什么超越职权行为。
2、从情理上来说,我也确信,薄29号打王立军耳光,1号就安排召开市委常委会提议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位,绝对是在报复王立军。
但是,要严格死抠法条来说话的话,
薄熙来并不是市委书记兼市人大主任,薄没有兼任其它任何职务,
党委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国家机关和法律上的行政机关,
市委书记根本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你公诉方使用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来套他这个党委书记,完全就是法律上的笑话!
3、要是,在常委会上有哪怕是一个常委公开提出过必须等公安部的批复回来后才能对外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但薄熙来一意横行置之不理,则薄熙来确是在党内滥用了职权;
但是,你公诉方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在常委会上有哪怕是一个常委公开提出过,必须等公安部的批复回来后才能对外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4、要是,在常委会后,政法委书记及组织部长在常委会结束后还明确提出过,公安部的批复没回来之前我们不能明天就去公安局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这一市委常委会决定,但薄熙来仍一意横行置之不理,则薄熙来确是在党内滥用了职权;
但是,你公诉方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政法委书记及组织部长在常委会结束后提出过公安部的批复没回来之前我们不能去公安局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这一市委常委会决定"!
5、在王立军案发后,薄熙来亲自签批《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这一签批决定就更是没有半点错,更谈不上是什么滥用职权罪行!
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应当宣判薄熙来不构成此三罪!
如果象公诉人公诉意见所说,就因为,薄熙来没有当庭认这三个罪,就说薄熙来认罪态度不好。
我认为,这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
因为事实真相,他的本意,只有他自己清楚。
他知道自已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这三个罪的罪行,
他有了这次阳光审判全民陪审公道评判的时机,
当然可以自己坚持纠错实话实说!
而且他这种坚持纠错实话实话才是对的!!!
他坚持当庭纠错实话实说,
公诉人就说他的认罪态度不好。
难道,
一个人因担忧子女安全等而违心说了一次二次错话假话,
就必须一错到底永远不说实话永远不纠错才是态度好???!!!
为了,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
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我恳请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判决中,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我深信:
只有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
只有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
只有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务人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
我们的国家,
才能真正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最后,深深祝福: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
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各族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致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2013 年 9 月 10 日
于北京光耀东方S座1110室 谨致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