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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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德:基督教宪政自成宪政一派
Aug 9th 2013, 11:08

  陈子明先生最近在《宪政三派联合维宪》一文中根据6月26日发布的《公民宪政共识》联署宣言,指出目前主张宪政的学派可以分为三派:自由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儒家宪政。并指出后二者中社会主义宪政的代表有蔡霞、韩大元、李林、王长江等,儒家宪政的代表有秋风、杜钢建、蒋庆、康晓光、陈明等。而更早时候,谌洪果先生在其《中国当下的宪政思潮:目标及路径之争》一文中将宪政思潮分为7派:社会主义宪政派、自由启蒙宪政派、儒家宪政派、民国宪政派、国家主义宪政派、反宪政派、公民宪政派。

  无论怎样的分法,都没有把基督教宪政作为一派写进来。也许陈子明先生、谌洪果先生都把基督教宪政一派归到自由民主宪政派里,没有单列。但既然儒家宪政强调其宪政理论的文化、价值观及宗教背景,运用儒家的学术体系、话语系统、核心范畴来诠释和塑造中国宪政理论,那么原本在广义的自由民主宪政派中的基督教宪政也可以用基督教特有的话语和范畴来诠释和塑造中国宪政理论。这也是在自由民主宪政派内的一次细分,这种细分既说明基督教宪政仍然属于自由民主宪政派,也说明由于与儒家宪政类似的原因,可以将特色凸显出来。

  基督教宪政的话题,近年来最早是由已故经济学家、基督徒杨小凯先生在《基督教与宪政》(注1)里提出来的,他指出基督教提供给宪政超验之维,如君王对上帝终极审判的惧怕;提供了宪政根基:人的权利与尊严--爱、爱你的仇敌、来自十诫的私有财产制度、自由选择的权利(Freeagency)等等。他直接指出:"基督教,特别是基督新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支持像哈耶克说的'不断扩张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东西"。正式提出"基督教宪政"概念的,是陈永苗先生(不过此君在最近的宪政讨论中应该归于谌洪果所分的民国宪政派),他在《愚公移山的读经运动和基督教宪政》(注2)一文中指出:基督教将个人置于上帝之下,极大了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基督教的精神权力对世俗权力的约束,后来形成约束政府的观念;人是需要一个高于人的神,否则,任何制度、礼仪都在表面,无法到达内心。他并说:"我相信能够结束中国治乱循环,走向长治久安的,只有'基督教宪政',这也是杨小凯《基督教与宪政》结尾的主旨"。

  从1990年代以来,基督教与宪政的讨论不断加温,诸如"神学自由主义"(注3)、"基督教圣约与宪政主义"(注4)、"中国更需要宗教改革"(注5)"大国崛起的基督教根源"(注6)"宪政转型的中道模式"(注7)

  等基督教宪政命题引起知识界的关注和热议,普世社会科学网(注8)、公法评论网(注9)、圣山网(注10)、中国改革宗神学网(注11)等等充斥着基督教与宪政的论文和概念。而今我们重提基督教宪政概念,一是要学界重视基督教宪政一派的事实存在和更有发展前景的未来;二是与儒家宪政一样,强调宪政的文化背景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和支持宪政要义,并使宪政更容易落地生根,也有必要在民族主义开始浸染宪政理论的历史关口,普世性、无民族性的基督教宪政可以矫正其方向;三是让学界更清晰地了解西方宪政史的基督教背景,也使中国日益增多的基督徒更有行使"管理治理"(注12)"文化使命"(注13)的异象和理论依据。

  基督教宪政之所以能成立,首先在于基督教的信仰原则和教义恰恰切合宪政主义的诸多理念,其次,西方宪政史的历程无不与基督教有紧密的联系,最后,当下中国的种种形势,也最有必要树立基督教宪政的旗帜。

  美国著名法学界伯尔曼指出:"自由民主主义乃是西方历史上头一个伟大的世俗宗教--是与传统基督教相分离,同时又吸收了传统基督教的神圣观念和它的一些主要价值的第一个思想体系"(注14)。到底哪些观念和价值成为自由民主宪政主义的理论来源呢?首先,基督教中的"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使政治权力在信仰自由前受限,并且限制了君王神圣化的绝对权力;其次,基督教对人性有罪的判断和人的权利具有上帝赋予的神圣性的观念,成为宪政主义中的法治、分权制衡和尊重人权的理论根基,三权分立的理念直接就来源于圣经;再次,《圣经》(新旧约)全书中的盟约神学,成为宪政主义中社会契约论、代议制等的神学根基;最后,马丁路德"因信称义"和约翰加尔文的预定论观念,为确立现代宪政制度中的个人主义和政教分离原则,奠定了基石。

  自基督教一出现(耶稣的复活、《新约》的完成、教会在罗马帝国的传播等),就开始了对集神权和政权于一体的绝对专制权力的解构、颠覆过程,破除政权的宗教神圣性,使宗教权威与政治权威分离并相互制衡,这是人类迈向宪政的第一步。耶稣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马太福音22:21),如此就剥离了政权的宗教权威性,限制了君王成为天子、成为神的可能性。"顺从神而不顺从人"的原则,导致西方宪政历史上教权对政权的分离与制衡、个人的信仰权利高于对政权的顺服,基督教使西方避免了东方的绝对专制主义--地上的君王即神、即天子、即宇宙之神。

  宪政之符合人类社会在于其对人性的正确理解了,就此而论,没有一个宗教信仰如基督教一样对人性的把握如此精准。一方面,基督教认为人性由于原罪而全然败坏(罗马书3:10-12: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人除了耶稣基督的拯救外自己不能拯救自己(使徒行传4:12: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这与"人之初,性本善""我欲仁,斯仁至也"的儒家观念决然不同。另一方面,基督教又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所创造的(创世纪1:26: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如此就赋予人权以神圣根源,这是"天赋人权"的真正来源,也是美国独立宣言"人人被造而平等"(Allmenarecreatedequal)的依据。只有当人权被信仰而非仅仅是知识时,只有当人权有神权的保障而非仅仅是法律条文时,人权才能成为被政权尊重的宪政社会的基石。

  政权的分权和权力制衡是宪政的应有之义,之所以要制衡,是基于人不是神、人性全然败坏的人性判断之上。而最早明确提出权力划分的,是在《圣经》以赛亚书33:22:"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司法),耶和华是给我们是律法的(立法),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行政)"。可见,在神这三权是统一的,但人不是神,所以人类社会政治体中,这三个权力必须分离。也就是,那些将三个权力垄断独裁的政权,都是自命为神的。

  《圣经》是神与人立约之书,基督教盟约神学深刻地影响了英美等现代民主国家的契约理念、法治精神、君主立宪、权力制衡和代议制等(注15)。不少人慨叹宪政距离中国为何如此遥远,殊不知盟约神学及基督教的阙如,是非常关键的原因。圣经撒母耳记下5:3:"于是以色列的长老都来到希伯伦见大卫王,大卫在希伯伦耶和华面前与他们立约,他们就膏大卫做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长老是以色列人民的代表,大卫必须在神面前先跟他们立约,在经他们的膏立和授权才能作王。此政治盟约由上帝、全体人民和政治领袖这三方组成,领袖通过向上帝和人民立约来领受治理政府这一神圣的使命,人民则通过向上帝和领袖立约来承诺顺服领袖并遵守治理的法律。这是盟约精神对宪政影响的雏形。而后来的英美宪政,表面上的世俗化并没有丢失其宪政的超验之维,这从美国总统手按圣经就职宣誓就可看出。

  而剥离盟约神学后的卢梭式社会契约论者的致命缺陷是,它无法解决立约共同体的终极根据和目标,于是,当旧有的契约被革命后,新的社会契约难以建立起来。由于这种神圣超越性的缺乏,革命建立的共同体难免陷入混乱之中。以卢梭思想为旗帜的法国大革命,陷入混乱和暴政当中,最有力地说明了人的契约必须要以神的盟约为背景和基石。

  基督教(Protestant)从天主教中分离出来,跟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很有关系。二人的神学思想,对现代西方宪政也起到了奠基作用。马丁路德根据罗马书1:17: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反对天主教的因行为、因教廷称义的人本思想,提出"因信称义"。使个人单单因信心,而非其他的一切种族、贫富、善功、教会、教皇、国王等人为因素而称义得救,使孤立的个人直接面对上帝,扫除了中间的一切阻碍,""天地之间,上帝为尊;上帝之下,个人为尊""(注16),大大提升了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意识,真正在西方历史上确立了现代个人主义。

  加尔文的预定论告诉人们:人的得救完全在于创世之先神在耶稣基督里的拣选与预定,与人的一切毫无关系。预定论在神的拣选问题上斩钉截铁的果断回答,将上帝的主权发挥到应有的极致,将人的败坏与无能也发挥到极致,更将以人为本的一切宗教、哲学和文化全面地摧垮了(以弗所书2:8,9: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由于人的得救只仅仅在于神权,所以预定论把教权的神圣光环彻底消除,同时也把历代政权的神圣光环彻底消除。预定论彻底打掉了世俗政权、皇帝、领袖、政党的权威,那些把政权赋予神圣意义,甚至政权假冒上帝的代言人,都是巫术政治的表现。预定论将政治领域冒充神的一切巫术行为彻底驱除了。这就是韦伯所说的"除魅"(注17)。瑞士联邦、荷兰、英国等加尔文思想影响所到之地,民主宪政、政治现代化随之开始。

  以上论述的是基督教的信仰原则和教义对宪政主义的深刻影响,至于西方宪政历史,也无不与基督教有紧密的联系。就是儒家宪政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对基督教影响西方宪政历史也万分肯定。清华大学唐文明在《儒教、宪政与中国》

  一文中指出:"从西方宪政的理论主张和历史经验来看,我们明显地看到,无论是公民权利,还是社会权利,都与基督教的文化背景有密切关系--笼统地说,前者更多地与新教的精神有关,后者则更多地与天主教的精神有关"。而儒家宪政的旗手秋风先生在《托克维尔论宗教与立宪之关系》中指出:"美国似乎是幸运的,托克维尔告诉我们,美国的宗教为美国人提供了有利于维护民主共和制的信念"。

  对于西方的宪政历史,中国知识界一般都是从古希腊城邦民主开始谈起,实际那只是昙花一现,真正塑造西方宪法和法律历史的,是从后来把基督教定为国教的罗马帝国开始的。正如伯尔曼在《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的:"回顾我们自身的(西方的)历史,法律的宗教性首先表现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在最近两百年里,渐渐地依靠由基督教派生出来的世俗宗教)成功地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的需要"。在古代犹太人社会,《旧约》中上帝给摩西颁发的十诫是所有法律的渊源,有了上帝的神圣性,就具有了永恒的正义和最合理的渊源。而没有类似的神圣来源,法律最终会沦为实证主义、专制主义的工具。自然法是自然而然的,是没有渊源也经不起理性的推敲的,唯有上帝成为法律的渊源时,才能解决自然法的来源问题。

  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时,"基督教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的作为基督徒的职责","并且进行了各种改革,特别是有关家庭法、奴隶制、对穷人和受压迫者的保护,以及教会财产和教士权利等方面""所以说,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注17)。

  随着整个欧洲的基督化,基督教里面的爱、平等、自由、人权、契约精神、法治精神也开始影响整个欧洲。尤其是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教会政治和教会法有力地影响了世俗政治与法律。张殿清在《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一文中指出:"西方近代选举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产物,是民众选举意识常年积累的结果。这其中教会选举功不可没"。基督教会对主教、教皇、长老等的"千年选举实践为选举理论和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选举由朦胧的民主意识,过渡到明确的选举观念,最终提炼出代表制、多数同意等指导性很强的选举理论,让选举有"理"可依。理论一旦形成,就会转化为规范教众行为、语言和心理的一种强大力量,潜移默化地影响教会选举制度的演进。。。。。。这些理论和制度无不闪烁着宪政的光芒"。而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一书中集中阐明了中世纪教会有力地限制了欧洲的王权,教权和政权、教皇和皇帝、天国和王土的制衡和斗争,避免了欧洲陷入绝对专制主义,孕育了近代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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