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教案维权律师团合影
一般人都知道法轮功被当局定为邪教,但不知道最早被定为邪教,并排列首位的却是基督教中的一教派——即"呼喊派"。最近河南平顶山叶县7名被当局重判的基督徒,就属于"呼喊派"。
2013年9月27日,该案进行二审,张培鸿、李贵生等10多位维权律师为7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此案所谓的邪教认定毫无凭据,并阐明国家机关制定和审判邪教罪是非常荒谬的。
"呼喊派"最早缘起于1922年由倪柝声弟兄(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传道人、神学家、英文名Watchman Nee,被中共判刑20多年,死在劳改农场)在福州创立的基督教聚会处(又名小群)。1949年前后,倪柝声的主要同工李常受逃到台湾,创建了地方教会(Local Church),又名召会。它的特色有:主张每一地方建立一个教会,不设牧师制度,不重礼拜仪式和教会体制等等,阅读经典主要为《倪柝声文集》、《恢复本圣经》等等。召会在台湾和欧美发展迅速,中国"文革"结束后,召会开始在大陆沿海一带传播,由于他们聚会时经常呼喊耶稣基督的名字,就被当局认定为"呼喊派"。
1983年,统战部、公安部及宗教局向党中央提交《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该报告认定"呼喊派"由流亡到国外的反动分子李常受创造,并渗透到国内,与基督教部分"小群"相结合发展起来。于是"呼喊派"成为严打对象。2000年和2005年,中国公安部先后两次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呼喊派"被正式定为邪教。通知中列为邪教的共14种,其中"呼喊派"被列为首位。
"呼喊派"被定为邪教,主要原因是它的领导核心在海外,而最早的缔造者倪柝声是至今没有平反的"反革命",另外其组织性强、发展迅速,这些原因使当局一直将之视为敌对势力。2012年4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动员了上百人的警力,以打击邪教的名义,对叶县任店镇大营村"呼喊派"家庭聚会点进行了围捕,当场抓走了52人。之后,叶县检察院对其中7位基督徒批准逮捕,该县法院一审判决韩海等7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分别判处其3年到7年半的有期徒刑。
二审中,维权律师们一致认定叶县教案的核心是对邪教定性问题。如果"呼喊派"不是邪教,那么信徒们就是无罪的;而如果"呼喊派"是邪教,他们所有正常的信仰活动就都成了罪行。维权律师们要辩论的核心也在此。
中国是目前全世界为数不多还存在"邪教罪"的国家,这严重违背现代政治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设定邪教罪,就是宣称世俗政权具有裁判宗教信仰的权柄。事实上,世俗政权无权给人的精神、信仰、宗教定罪;教义的正邪,只能由宗教界自身来处理。
当局定叶县基督徒为邪教的依据是"两份专业鉴定":一份是河南平顶山市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认定的鉴定书,其认定在该教会发现的《晨兴圣言》、《倪柝声文集》、《恢复本圣经》属于"呼喊派"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另一份则是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其认定《恢复本圣经》为邪教书籍。而这两份鉴定书所依据的又是2000年和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可见,将"呼喊派"定为邪教是公安部门的结论,依据公安部门的"意见"给信徒定罪是非常荒谬的。
二审中,维权律师们围绕公安、司法机关有没有权力界定和审判"邪教罪"展开了系列的辩论:
吕津勇律师指出:本案是因信仰被定罪处罚的案件,应公布检察官们宗教信仰的信息。庭前会议曾承诺至少有一位熟悉宗教信仰的人组成合议庭,但没有看到有变化。王红杰律师问检察员是否读过宗教社会学?后者不回答,王红杰律师要求他们回避。
赵永林律师逐一对四位出庭检察员的信仰状况进行询问,然后指出:审判长,这四位检察员,要么对自己的信仰、政治面貌拒绝回答,要么态度暧昧不明,背后隐含的都是无神论者,而无神论者先天就是反对有神论的,所以他们不可能公平地履行法定职责,所以我申请他们回避。
李贵生律师指出:神学是一门专门学科,非常专业,三位合议庭法官、四位检察员均不是有神信仰者,可以说是门外汉,为何不能让专业人士来法庭讲一讲所谓"邪教"、"呼喊派"、"正教"这些概念呢?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有不懂的问题需要找医学专家,审理宗教案件,有不懂的问题,就应该找宗教人士。我们请到了神学专业人士(指李贵生律师给法庭上交的二位专业人士名单:宗教学者张志鹏、成都家庭教会牧师王怡——作者注),为何不让人家来呢?法官显得毫无自信,践踏公正、公平。刚才审判长说:"本案的'邪教呼喊派'已有定性",那我们坐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还有什么意义呢?强烈要求审判长回避!
律师们的辩论主旨是:国家政权无权界定宗教正邪,某种宗教信仰是否是异端、邪教,应在宗教界内部解决。即使某教派在宗教界被认定为异端、邪教,那也只是宗教界内部的事务,世俗政权无权干涉教义之争,法庭更不能依此审判、定罪。
律师们一再呼吁,应该取消对"呼喊派"的邪教定罪;不仅是"呼喊派",一切因为《刑法》第300条而被起诉为"邪教"的宗教、教派都是无罪的。
早在1688年,英国宪政文本《权利法案》第3条就规定了政教分离:"为教会事务近来建立审判法庭的权力,以及其他一切类似的权力和法庭,都是非法和致命的"。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是有关政教分离及信仰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宪政之路是未来中国要走的必由之路,而确定政教分离的原则,政不干教,是迈向宪政的第一步。希望有更多的信徒、律师、宗教学者、宪政学者们起来呼吁:国家政权设定"邪教罪"并对之审判违宪;国家政权不得干涉宗教事务;中国必须取消"邪教罪"。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5期 2013年10月4日—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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