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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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未来的遗产税应该怎么收?
Oct 9th 2013, 00:19

我的《遗产税可以有,起征点不宜过高》一文10月3日在南方都市报发表后招来很多谩骂。这个国家怎么那么多看不懂人话、只会用屁股代替脑袋的弱智流氓?而且从"以房养老"和遗产税的舆论看,这些弱智流氓占有的财富恐怕都比我多——我就不认为自己能给两个孩子留下什么值钱的遗产。看来在这个国家只要够流氓,无论多么弱智,都是可以发财的。

我的母亲已经走了35年了,父亲今年82岁,也不可能给我留下什么遗产——因为哥哥对父亲所住房屋的贡献较大、姐姐尽赡养义务较多,我没脸从家拿东西,只能满怀歉意地每年孝敬父亲一点现金。但是父母给了我自立的训练和友爱的兄弟姐妹,从小阅读哥哥的书使我获得了自学的能力,我觉得这些比任何物质财富更宝贵。

记得五六岁的时候只要天气好就跟放学的姐姐挖猪吃的野菜,到七八岁的时候周末和暑假就跟父亲或哥哥去砍柴了,哥哥一担柴大概是父亲一担柴的1/3,我一担柴大概是哥哥一担柴的1/2。我是家里最小的,其实不缺我这点劳力,要我跟着干活的目的无非是两个:首先是怕我自己去玩水被淹死,二是不想养出一个废人。

我对于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态度,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

我并不赞成目前开征遗产税,我反对目前的任何税收,其理由在南方都市报发表的文章中被删掉了。这一删除导致一些人对我的误解。编辑如果再认真一些,完全可以不必尽删,而将那段话改成:"不过我认为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尚不成熟,包括遗产税在内的所有新税都应该等到税法制定权限、程序和税收征管、监督体系完善以后再开征。"这样既能消原文的敏又能减少一些误解。当然我并不认为误解是我挨骂得主要原因,我想主要还是一些被洗坏的脑子里粪便太多,需要泄粪。

不过我认为反对开征遗产税没有必要,因为官员、豪富、官二代、富二代比普通人更怕遗产税;特别是官员,因为遗产税的开征还可能意味着个人巨额不明财产的暴露。

那么我为什么要写这个文章呢?因为我觉得赞成的人和反对的人都太把遗产当回事了。无论是主张尽快开征遗产税的,还是反对开征遗产税的,都认为中国公民有很多遗产交给自己的继承人,但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跟"以房养老"的舆论一样,有关遗产税的舆论也显示出中国人重视财产远远超过重视生命,他们轻视生命创造财富的能力,更无视需求对财产价值的影响。因为你现在有100万的房产就以为自己有很多钱留给子孙,这是多么无知、多么狂妄!在这个不断老龄化的社会,绝大部分人的遗产都将变成负数。我真正想说的问题是:第一,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所形成的严重人口负债必然使老龄化中国社会的既有财产极大地贬值。第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超低生育率又使得下一代人比上一代人减少65%以上,在全国下一代也比上一代人减少近55%,后继无人,即使遗产多又由谁来继承?先得废除计划生育并鼓励生育,解决后继无人的问题,然后再关心遗产税问题也不迟。第三,我希望遗产税的征收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用途。

当然,从长远看,我是赞成适度的遗产税的。连发明创造所得都可以收所得税,遗产税怎么就不能收,难道发明创造不比靠遗产生活更应该鼓励?。尽管如此,我并不主张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为出发点征收遗产税。救助孤儿、弃婴、精神病人和服刑人员子女,鼓励收养(现在仍在限制收养),是维护未来公共秩序的必要,如果遗产税能够用于这一目的,可能比不征遗产税对被继承人的子孙更有利。无论如何,用遗产税救助孤儿、弃婴、精神病人和服刑人员孩子比用所得税调整个人收入差距要合理得多也必要得多。

我确实认为遗产税80万元的起征点太高了。遗产税本质上也是一种所得,何以稿费等一次性所得的所得税起征点那么低,而遗产税的起征点这么高?唯一的理由就是根据中国法律子女有赡养父母甚至祖父母的义务,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陆继承遗产是有成本的。我倾向于从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扣除这个成本,比如被继承人所在县、区20年的人均收入。这个数字显然会存在地区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赡养老人的成本也有地区差异。当然会有些老人退休后不止活20年,但是这些老人往往身体比较好,真正需要子孙照顾的时间其实差不多。那些寿命比较短的老人,除了少数意外死亡的,往往身体不好,单位时间内的照顾成本较高,他们的继承人也捡不到多少便宜。由于老人自己多少有点退休金或其他收入,这个扣除额已经考虑了护理费用了。这样扣除的另一个好处是不受通货膨胀影响,因为当地人均收入会随通胀而自动上升。

有三个例外可能需要特殊考虑:第一是那些没有个人房产并且跟老人居住在一起的穷人,即使老人的房屋价值超过当地居民20年人均收入,该房屋应免征遗产税,以免出现被迫卖房,继承了遗产反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这样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是鼓励无房者跟老人一起生活,既增强他们养育孩子的能力又便于老人晚年获得更好的照顾。第二是企业资产实际上尚未装入个人口袋,除红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资本可以等到出售的时候再收遗产税,从而鼓励继续投资。第三是现金、收藏品(开店的收藏品是企业资产,不在此列)、衣物、家具、图书等不用登记的财产或许应当免征,以便降低征收成本、保护个人隐私。

遗产税立法还应当讨论的一个问题是转继承或短时间内再次继承是否应当就同一财产二次征税。我个人认为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死亡的,只应由转继承人纳税一次。继承的遗产10年内再次被继承时免税。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在遗产税问题上倒不必特殊考虑,因为20年人均收入的免税财产已经可以把他养大或给他送终了。

一说要开征某种新税,总有一些人会质问遗产为负债的国家要不要倒贴。多退少补完全是无政府主义的逻辑。如果这样多退少补,所有的税收都会变成负数,因为要赔征收和补贴成本。问这种问题,是把自己的论点伪装成质疑。还是干脆直说取消政府、取消一切税收好了。但是这可能吗?


南方都市报2013年10月8日以《再谈遗产税》为题发表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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