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参与: 冯正虎:树立法律权威,废除“黑监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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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树立法律权威,废除"黑监狱"(图)
Oct 25th 2013, 19:43

 

     
     
     (参与2013年10月25日讯)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联手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守法的公民。"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拘留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又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而且,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一、不要走以言代法、祸国殃民的老路
    
     今日的肆意抄家、侮辱殴打、非法监禁与十年浩劫时期的红卫兵抄家、批斗走资派、关"牛棚" 如出一辙,无法无天。领导一句话就让你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还有灭顶之灾。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警告:"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文革"的错误已经死灰复燃。坚守法律、维护人权的维权人士、异议知识分子、许许多多底层的访民正在遭受"文革" 遗毒的伤害。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红卫兵是无法可依,维领袖语录至上,砸破公检法,实行群众专政。而现在这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大小诸侯是有法不依,唯权力至上,视公检法为私器,实行独裁专政。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些土皇帝独霸一方,一手遮天,他们酷爱绝对的权力,喜欢歌功颂德,憎恨批评与监督。谁批评政府,谁就是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谁就是得罪领导,要遭报复打压,动用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冯正虎曾在第14期《督察简报》(2008年10月31日)的一篇报告《誓死捍卫中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已指出:潘多拉魔盒的打开,上海人民的灾难就开始了。一小撮便衣警察与一大批游手好闲的社会保安人员无法无天、随心所欲,想绑架谁就绑架谁,想拘禁谁就拘禁谁,想堵谁家的门就堵谁家门,不需要执法证件,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他们公然叫嚣:"不懂法,是领导叫我们来做的。"当受害者要求他们出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凭证时,他们都会摆出一付地痞流氓恶霸的架势,甚至还会反问受害者:"为什么我要管你,不管别人?"如果这个侵犯的理由成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需要法律,就没有公正与安全,公检法也就名存实亡。杀人犯也可以说:为什么我杀你,不杀别人。抢劫犯也可以说:为什么我抢劫你,不抢劫别人。小偷也可以说:为什么我偷你,不偷别人。按照这个强盗逻辑,杀人抢劫盗窃都是正当的,而受害人是活该受罪。
    过去我耳闻目睹成千上海市民遭受这种迫害,今天我自己也亲身经历了,明天其他市民,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更多的公务员及其亲属也会遭遇这种苦难,不久的将来俞正声、韩正、刘云耕、吴志明的家门口也会遭受这些"红卫兵老将"的骚扰。现在这些躲在暗处指挥这些"红卫兵老将"的大小权贵很得意,欣赏受害者的痛苦挣扎,但是他们最后也会遭到报应,而同样惨死于他们放出的魔鬼手中。难道中国人民忘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了吗?难道我们都忘了国家主席刘少奇死得多么凄惨吗?胡锦涛先生应该记住,俞正声先生更应该记住,你们的亲属也有过苦难的经历。
    
    
    二、迫害冯正虎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活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受理。法院超过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践踏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在中国的地方法院相当普遍,成了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而且,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居住在上海,首先以上海法院为批评对象,帮助上海访民维护诉权,并领衔1060名上海市民致上海市人大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冯正虎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致命点,正如《皇帝的新衣》寓言故事中讲真话的小孩一样,直告皇帝一丝不挂,当然会激怒做假献媚的大臣,遭致报复打击。上海当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批评者,这是冯正虎这次被非法监禁的主要原因。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不仅伤害冯正虎,同时也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这次冯正虎被非法监禁的事件尤为显眼,是因为上海警察的违法做法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进步背道而驰。本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从225条增加到290条,还针对人们关注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尤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总则,这是中国刑事法治的重大进步表现。民众担忧警察滥用职权,"监视居住"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在全国"两会"期间,上海警察公然对一个无犯罪嫌疑的守法公民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将其非法拘禁在家中二百六十八天。警察眼中没有法,只有领导,领导要抓谁就抓谁,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宪法形同虚设。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得最完善又有何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冯正虎的遭遇就会重复发生,每一个公民都会生活在警察滥用职权的恐惧中。
    冯正虎坚持走护宪维权的道路,帮助弱势群体的访民,推进法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但在上海遭受各种报复打击。冯正虎已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不通知家属的指定所监视居住)、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报复次数频繁,力度加强。但是,冯正虎不改初衷,继续行走中道,以民主与法治的方式推进中国进步,让中国变得更美丽。
    
    
    三、领导不要践踏警察的尊严,不要让警察变成罪犯。
    
    全国"两会"后,中共中央三申五令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温家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的文章,一篇接一篇,冯正虎都认真拜读。"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这是党中央的正确决定。
    最近,中共十八大报告也规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国人民期盼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设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的和谐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律齐全。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适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形成一个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体系。因此,判定与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
    现在,连看守冯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员都清楚监禁冯正虎是非法的,但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仍在执行中,没有领导决定纠错,谁也不敢停止违法,照样天天触犯法律,对抗中央精神。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是践踏警察的尊严,逼良为娼,让警察变成罪犯。
    冯正虎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一次被非法拘禁, 2009年2月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四平路海军东湖招待所41天。释放前几天,一个警察坐在冯正虎边上,垂头丧气地说:"冯老师,我们也很累,如果哪位领导有另外一种说法,我们最轻的就是处分。"警察知道这是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非法拘禁(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就够你获罪了。现在国家有了法律的标准,如果警察还在干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是很危险的,迟早要被追究。这个警察还说:"冯老师,你一直要立案,一直没有让你立案,如果当初法院和其它部门受理你的案子,我们也不会干这种事,因为领导知道这是违法的,也就不会叫我们干这种事,我们也知道有这个标准,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们也不会这么干,因为这个事已经被一个权力机构定性过了,现在因为没有,所以我们也就这样干了。"
    软弱的法律若不强硬起来,会让所有的人都变成罪犯,让现在的警察、法官都会变成罪犯,这是很悲哀的。
    司法机关只要坚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和以监视居住、跟踪骚扰、强制学习班、强迫失踪等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在社会上盛行而得以禁止。
    摘自冯正虎的新书《亲历维权》
    
    附件一:《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 http://www.fengzhenghu.net/?p=846


    附件二:《冯正虎:非法监视居住的罪恶(多图)》 http://canyu.org/n81142c6.aspx


     
     
     冯正虎:树立法律权威,废除


    冯正虎:树立法律权威,废除


    图:冯正虎七次强迫失踪的首次:2009年2月从北京绑架到上海被非法拘禁在"黑监狱"(海军东湖招待所)41天。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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