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星期一

参与: 谢成新:刑事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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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成新:刑事控告状
Sep 23rd 2013, 06:22

 

(参与2013年9月23日讯)

控告人:谢成新,女,汉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营通街8号2栋1单元5号,电话:028-68201535;

被害人:蒋竺君(系控告人之女),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营通街8号2栋1单元5号,电话:028-68201535,现被拘禁于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

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1092285
唐吉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吉林敦化人,电话:1316130284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李 峰,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俗称新津洗脑班,下同)负责人,住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蔡湾村,电话:028-82461856,82461166,13908180346,13981700085;
2、殷舜尧,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负责人,住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蔡湾村,电话:028-82461856,82461166,13880590177;
3、包小牧,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科长,住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蔡湾村,电话:028-82461856,82461166,18980097136;
4、蔡家祥,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28-82461856,82461166,13547810369;
5、徐 丹,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28-82461856,82461166;
6、黄忠智,同上;
7、曾 可,同上;
8、周 莉,同上;
9、张 某(女),同上;
10、冯 某(医生);同上
11、王秀琴,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外聘人员,电话:13608177484;
12、戚 某(称其为琦琦,楼长),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外聘人员。

控告事项:
依法查明上列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函告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被害人得知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的蒋宗林,被金牛区政法委等机构从德阳监狱劫往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的消息后,于同年12月22日前往该中心要求放人。被控告人殷舜尧等不能提供关押蒋宗林的任何法律文书,却谎称可以到里面见人。控告人和被害人进去后,被强行隔离,控告人与被害人分开时见其被两个警察重重地推倒在地。
2013年3月4日,控告人离开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而被害人至今仍被关在里面无法恢复人身自由,该中心亦从无任何书面法律文件送达给控告人。
控告人认为,上列被控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控告人公然违反宪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谢成新
                                   二00三年 九 月 十七 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政府、成都市纪检委、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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