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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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宗教自由不容侵犯
Oct 31st 2013, 00:23


最近,台湾各县市接获交通部观光局公文,要求「加强」对法轮功广告看板稽查,此举明显是干预宗教自由的违宪之举,背后极可能是马政府受到中共压力所致。民进党立委陈亭妃说:「法轮功的看板存在已久,都没有问题。为什麽现在大量的陆客来台之后,却要拆除?请问观光局理由为何?如果只是中共的压力我们完全没有办法接受。」
台湾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台湾没有邪教罪。解严前,国民党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事情屡见不鲜,除长期打压和监控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外,1968年,国民党政府取缔了耶和华见证会;由于新约教会与政权的冲突,1980年,政府将新约教徒强行驱赶到锡安山。解严后,台湾逐渐成为宗教信仰自由的民主国家。台湾各宗教都享有自由聚会和自由传播的法律权利,政府不得干预,政府也无权裁定某个宗教的正、邪,绝对不能因为教义的区别进行法律上的制裁。
与台湾相反,中国是目前全世界为数不多还存在「邪教罪」的国家,如法轮功、全能神等都被中国公安部等政权机关以一纸通知的形式确定为邪教。国家制定和铲除邪教,严重违背现代政治政教分离的原则,等于宣称世俗政权具有裁判宗教信仰的属灵权柄。早在1689年,英国宪政文本《权利法桉》第3条就规定了:「为教会事务近来建立审判法庭的权力,以及其他一切类似的权力和法庭,都是非法和致命的。」1791年,美国《权利法桉》(即宪法修正桉)第1条就是有关政教分离及信仰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作为台湾基督徒,虽然不能苟同法轮功、全能神等被中国政府定为邪教的新兴宗教团体的教义,但应该反对中国政府在法律上将他们定为邪教的违宪行径,更应该维护他们在法律上的宗教自由权利。政府罔顾台湾是宗教自由国家、台湾没有邪教罪的现状,替中共来打压法轮功,显然在践踏台湾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侵犯台湾公民的宗教自由,如不遏制,恐怕又会倒退到「戒严时代」。
宗教自由是人类的第一自由,甚至先于人的生存权和言论权。我们认同各种宗教在政治权利上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只有在宗教自由的环境下,不同的宗教才能共存,才能善存劣汰。我们应该确认:信仰的内容可以保持不同,但在信仰权利这个政治权利上应该保持一致。各种信仰团体应该联起手来,互不歧视、互相协助,共同争取人权和民主。
(作者为中国家庭教会传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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