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3年9月15日讯)【编者按】五年之前冯正虎提出的问题症结与解决途径,没有引起重视,现在申诉上访的怪圈已经越陷越深,有法不依,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申诉上访的民众比当官的人更相信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他们遭受地方贪官污吏、奸商恶徒的欺压与掠夺,继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访人员的殴打绑架,但是他们始终没有"以暴抗暴",仍然坚守法律,和平地走申诉上访之路,不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倾诉,期望用他们的苦心与血汗来打动官僚的铁石心肠。但是,申诉上访之路已没有尽头,变成一个无穷的怪圈。申诉上访的民众每经历一圈增加了愤怒的情绪,减少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且,越来越多的民众卷进申诉上访的怪圈。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无法填满信访的黑洞,无法缓解日益增长的官民冲突,此伏彼起的群体抗议事件很可能会引发一场革命,甚至是暴力革命。如何缓解社会危机,解开申诉上访怪圈的死结呢?这是申诉上访民众亟盼解决的问题,也是执政的中共中央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申诉上访的怪圈
以官为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中,公民遭受权利侵犯的具体事由各自不同,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利、结社自由权利、信仰自由权利、舆论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著作权等等其他权利,但是遭受侵犯的经历都是大致相同的,最后全部陷入申诉上访的无穷怪圈。典型的现象如下:
第1圈,遭受权贵或权力部门的侵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屈服于权贵的法官滥用司法权,一审错判、二审错判,或者裁定不立案、上诉后维持不立案,或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司法不作为。受害者经历了有法定期限规定的二审制的诉讼程序,但没有公正的审判结果。继而进入没有法定期限规定的申诉阶段:向本级法院提起申诉,会有回复,但是不受理再审通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也有回复,还是不受理再审通知。再提出申诉,法院就不理睬了。司法受害者就只好涌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的信访办,向当地或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控诉权贵的侵犯与法院的司法不公正。
第2圈,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的信访办肯定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告知已转请法院处理。虽然回复格式千人一律,但上访者第1次收到党政、人大信访办的回复时都会感到无比幸福,还以为党政领导的关心,其实这是官样文书,多收几次就明白,这是废纸一张。这些信访办都是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归口管理"的规定转信而已,法院也司空见惯党政、人大部门的转信,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法院的信访办不顾信访人依据的法律与事实,而是以信访人在本院已用完申诉程序为理由拒绝回复,还认为信访人"不懂法",就是没敢公开辱骂信访人为无理蛮缠的"刁民"而已。愤怒的司法受害者又继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信访。
第3圈,第4圈,---,第N圈,都在重复第2圈的过程。绝大部分信访人的冤假错案都无法得到纠错平反,被掠夺的财产也无归期,上海的一些冤民千次上访也没有打动铁石心肠的昏官。
二、怪圈的始作俑者是法院
法院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场所,也是消除冤假错案的场所。一个法院、法官办错案也是难免的,只要能保证司法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及时发现错案,公正纠错,法院依然能在公众中维持司法公正的形象与公信力。遗憾的是,现在的大大小小的地方法院已失去纠错功能。这些法官在奉命制造冤假错案时,司法是作为的,而且审判效率很高。但是,在纠正冤假错案时,就司法不作为了,法官一再推却查处冤假错案的责任。其做法既简单又霸道,再审法院坚持错误、维持原判,只要发出一张《驳回申诉通知书》,就可以轻易剥夺司法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从此以后,就开始玩弄司法程序,不再查处冤假错案的实体,千篇一律的回复格式:本院已驳回过,转来信不再处理。再以后,就索性不回复信访的,把申诉上访的司法受害者赶出法院,逼上街头,逼向党政、人大的信访部门。或许,当上级领导人批复时,还会敷衍应付一下,再慷慨给一封复函,其内容仍是千篇一律的。
法院制造了冤假错案,又要逃避纠正冤假错案的责任,就使申诉上访的怪圈产生了。司法受害者与法官的争论也成了鸡与鸭的对话:司法受害者认为案件实体的司法不公正,要求依法再审;法官不顾案件实体是否公正,仅认为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本院已将该案再审请求驳回,诉讼程序走完,就无法受理了,也就是本院只受理一次申诉,不管公正是否。当司法受害者在法院走投无路时,只好求助政治的解决方式,请求党政、人大领导干预法院的司法不公正。但是,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的信访办无权干预司法,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申诉上访的司法受害者推回法院。法院的信访办又依据诉讼程序法,又将申诉上访的司法受害者推出法院。司法受害者被两方推来推去,疲于奔命,一圈又一圈走下去。司法受害者、司法监督部门与法院在申诉上访怪圈中构成三角关系。在三者中,法院是强势,法官是法律专家,他解释与运用法律的技能与权力大于司法受害者与司法监督部门。面对法官的司法不作为,司法受害者与司法监督部门都是无可奈何的,任凭申诉上访的怪圈无穷地旋转下去,只有法官拥有这个无穷怪圈的终止权。
三、院长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现实社会里,法院是独立的,但法官不是独立的,法官听命于法院院长。院长是法院的老子,文明地说,是法人代表,他对法院的行为负全责,而且有责任纠正冤假错案,接受司法受害者的信访,指定法官受理冤假错案的再审。法律已授予院长的这项权力,相应地,这也是院长对民众的一项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述法律条款打开了申诉上访怪圈的死结,把终止怪圈的权力与责任落实到一个具体的责任人身上。也就是,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司法受害人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纠错的司法救济程序之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权要求本法院纠错。
各级法院院长日理万机,他们怎么在堆积如山的案件中发现有几个冤假错案呢?由谁来提醒他?由他的领导、部下,还有新闻媒体,司法监督部门,当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还是直接倾听司法受害者的呼声。法院的信访接待室不再是只受理司法受害者向法院提出的再审请求,而且更多的是转达司法受害的民众直接向院长的信访,向院长提出的再审请求。
法律没有规定向院长申诉信访的期限、次数、级别,也就是只要司法受害者不服法院裁决,认定是冤假错案的,就可以直接向受到司法伤害的法院院长申诉信访,院长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遵守国家信访条例,按规定期限回复,认真接待上访民众。
四、民众应当直接信访院长
一个强盗抢劫了别人的财物,被害人与其论理要求归还,强盗反而会认为这位被害人无理蛮缠,应该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强盗社会盛行的风气。但是,现在的中国民众已不接受这个强盗逻辑,他们不服,宁肯鱼死网破,也要申诉上访到底。法院逃避纠错的责任,一再企图对司法受害者关闭司法救济的司法途径,但是上述三条法律为所有司法受害者敞开法院的大门。
所有的司法受害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长申诉上访,申诉状的对象不是某某法院,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长,不是通过法院立案庭向法院提起申诉,而是向法院院长本人直接寄送或走访,就像向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等领导人提出申诉一样,要求院长"发现"法官裁决的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只要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法院都可以成为申诉上访的对象,不论一审、二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的院长都应当倾听司法受害者的呼声,而且向院长申诉没有期限、次数、级别的限制规定。
法官滥用法律,剥夺公民的诉权,利用司法程序,限制冤假错案的再审;公民活用法律,夺回自己的诉权,盯住院长不放,迫使法官依法再审。领导问责制,法院的责任就是院长的责任。法院比行政部门有特权,民众不可追究法院的责任,但可以依法追究法官,尤其是院长的责任。院长不履行纠错的责任、不督促法官遵守法律、秉公司法,民众就可以依法去法院、去人大请愿示威,联名弹劾院长,赶他下台。在今年的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代表会议前,就有数百市民联名弹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滕一龙,追究他对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责任,要求他下台。
五、国家领导机关追问院长责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的答记者问时说:司法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需要保持司法的独立。这是完全正确的法治观念。但是,我们必须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上,保持司法的独立。现在,以中共地区政法委为领导核心的地区司法独立,分割国家法制的统一,使各地各级法院成为大小独立王国,有权力没有责任不受制约,只听命于地区的最高长官,成了地方权贵的帮凶,批量制造冤假错案,致使司法不公正,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
而且,《信访条例》仅是制约行政部门的法规,对中国的各级法院是没有制约力的。上海的某些基层法院院长比温总理还要牛,可以公然蔑视《信访条例》,不回复司法受害者的信访,连党政、人大、检察院等司法监督部门要求法院处理的信函也不屑一顾,一律不作回复。保持司法的独立,却成了法院司法不公正、司法不作为可以不受监督、不受制约、不受处罚的借口。法官及院长利用法院不可诉的特性,可以躲在法院里徇私枉法、司法不公正、不作为,他们的行为都可以不追究责任吗?司法受害者、司法监督部门只好无可奈何吗?
要改变司法不公正的现状,首先要实行法院院长问责制,法院司法不公正,必须追问院长的责任,甚至弹劾院长,要求他引咎辞职。院长要负责,他就会自觉地接受公众与司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勤奋地去"发现"冤假错案,督促法官纠错,保证司法公正。而且,党政、人大、检察院等司法监督部门也要改变做法,转信也要符合法律程序,收信及请求处理的对象不再是没有人负责的法院单位,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长或某某法官,必须落实到具体部门的具体人,才可以实行有效的监督,制止法院的司法不作为,终止申诉上访的怪圈,切实解除上访民众的苦难与冤屈,达成和谐。
(注:原稿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条款已根据修改后的诉讼法条款调整。2013年9月)
摘自《督察简报(总12 期)》(2008 年6 月4 日)http://dcjb.info
附:我要立案网 http://woyaolian.net http://173.83.1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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