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广州《新快报》的记者因为收受贿赂,受人指使,刊登批评湖南省一家上市公司而被长沙警方刑事拘留。中央电视台在第一时间播出了长沙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画面。犯罪嫌疑人交待,收取他人50万元人民币之后,在《新快报》连续发表文章,批评这家上市企业。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不仅导致这一事件出现大逆转,而且也让中国国内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噤若寒蝉。不能否认,中央电视台在第一时间得到了独家新闻,披露了部分事实真相,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舆论的导向,但是,这种选择性的新闻审判不仅令人感到恶心,而且也让中国的新闻从业者感到心寒。
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案件,新闻记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贿赂,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就在于,中央电视台既没有交代刑事诉讼的过程,没有把中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放在眼里,提醒观众这只是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体的审判结果如何还要等到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而是急不可耐地根据长沙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制作新闻作品。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既没有调查新闻事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同时也没有把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从而使这一新闻变成了彻头彻尾的无头新闻。
可以这样说,中央电视台正在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观众传递特殊的信息,从而达到他们想达到的目的。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称之为"嫌疑人",根本原因就在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还需要进一步求证,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的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公开质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案情大白于天下。但很不幸的是,中央电视台既没有向观众介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也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而是以采访报道的名义公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呈现在观众的面前。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它充分反映出中央电视台的主观倾向性,也反映出我国当前新闻报道特别是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新闻记者的行为固然构成犯罪,但是他所揭露的问题是否存在,被举报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所有这些都值得新闻媒体深入调查采访。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央电视台断章取义,既没有把新闻事件来龙去脉交代清楚,也没有把案件所涉及到的实质内容告诉观众,只是披露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过程以及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情节,这样做实际上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掩盖事实真相,转移视线,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中央电视台作为一家国家级的电视台,居然在法制报道的常识问题上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一案件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涉及竞争对手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情形。广州《新快报》的记者只不过是被当作工具利用。正因为如此,中央电视台才应该顺藤摸瓜,发现问题的真相,找到犯罪的根源,从而真正还被举报人以公道。可令人感到费解的是,中央电台居然以如此不堪的方式,明目张胆地站在了被举报人那一边,以新闻采访报道的方式拉偏架,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职业操守。新闻报道的平衡性要求,新闻媒体在披露这些案件的时候,既要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同时也要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让观众充分意识到,这个案件尚未最终尘埃落定,有关问题还需要进行司法审判。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央电视台急不可耐跳将出来,把自己打扮成审判官,以采访报道的方式,把一个极端复杂刑事案件的采访报道变成了的令人作呕的"软广告"。
笔者注意到,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如果新闻媒体不及时报道刑事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就会让某些人继续散布谣言,掩盖事实真相。笔者不反对在刑事侦查阶段开展新闻监督,不反对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新闻记者有义务还原事实真相,从而让观众全面了解这一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背后不为人知的信息。如果断章取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那么,非但不能澄清事实真相,反而会让事实真相隐藏得更深。
这个案件的本质就在于,新闻记者充当了"枪手",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在新闻记者的背后,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中央电视台应当跟踪调查,了解幕后的交易,并且把被举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告诉观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得以重现,也才能让那些作奸犯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现在中央电视台急于求成,只是公布了刑事侦查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口供,而没有公布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所有犯罪事实,更没有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的犯罪事实,对相关的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采访。把案件"局限于"敲诈勒索的范围之内,似乎是在有意识地掩盖被举报单位的某些真实的信息,似乎是在强化这一新闻事件的"止损点"。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它会让事实的真相被彻底掩盖,它会让整个社会的视线发生转移。
这一事件不同于卖淫嫖娼新闻事件,因为卖淫嫖娼只涉及公民的个人权利问题,涉及到公序良俗的问题。这一新闻事件涉及到商业信誉问题,涉及到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因此,中央电视台有必要针对新闻记者披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的采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如果说新闻记者涉嫌收受他人的贿赂,有选择地披露信息,那么,中央电视台的做法,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没有收受他人的贿赂,但是,在选择性地披露方面,中央电视台走得更远。我们希望中央电视台悬崖勒马,不要试图以机会主义的采访报道和评论,赢得民心,以所谓的独家采访报道掩盖事实真相。中央电视台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一种赤裸裸的新闻审判。中央电视台应该感到羞耻,因为这样做是典型的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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