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

参与: 付勇:维护公民权利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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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勇:维护公民权利天经地义
Aug 15th 2013, 00:01

世上每一个人,都不仅享有相应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还要尽相应的职责。如果说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那么义务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而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进一步说,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而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而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而权利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

此外,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决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根本,而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尽管权利作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学和法学的核心观念,而源自于西方,但权利文化现在不但成为一种全球现象,还成为一种普世价值。

迄今为止,在各派权利理论里,自然权利理论是源远流长的经典学说。该理论认为,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而这样的权利不以现实社会里的法律为根据的,而根据的是自然法。按照古希腊罗马哲学里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与实在法构成二元对应的关系,它来自人的本性,普遍适用,永恒不变。起初,自然法被作为主张自然义务的根据,后来,则更多地被作为主张自然权利的根据。尤其是经过启蒙思想家们的努力,自然权利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式。按照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出自人的本性,是本性的权利。它超越实在法而存在,既是不可剥夺的,又是不可让渡的。

自然权利理论不仅为近代欧美政治革命和法制变革提供了思想基础,也为人权观念和制度置下了雄厚的根基。这一理论从一开始,就受到质疑和挑战。对自然权利理论的非难,不是简单地主张法定权利,它主要是否定自然法学的认识方法,对正当理性、永恒本性提出怀疑,早期以英国哲学家休谟和摩尔为代表,后来则主要来自伦理怀疑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面对挑战,自然法学一方面不断地修正自我,一方面予以回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以法制、秩序的名义犯下的残暴罪行,促使人们警醒,而让人意识到:每个人必须享有一些与身俱来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不论现实政治如何需要、国家法律如何规定,都是不可剥夺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利理论当今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权利的分析理论;二是权利的价值理论;三是权利的社会理论。

首先就权利的分析理论而言,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语词,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也更确定。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进而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又如,哈特与麦考米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饶有趣味。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米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其次就权利的价值理论来说,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接引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也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和以人权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而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再者就权利的社会理论来讲,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尽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总之,不管哪个权利理论,从根本上都必须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人们之所以要主张这样一种诉诸于天、诉诸于本性的权利,乃是因为现存的政治强力和秩序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正当的。不论个人如何应该服从和增进国家利益,不论个人如何依赖社会,不论个人如何生来处在社群关系里,在国家强力和社会冲突面前,每个人都必须使用道德权利概念来筑起一道防护墙,卫护自己的尊严和自由。也只有每个人都能够维护好自己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成为合格的、负责的道德主体,国家才会健康发展,社会才会和谐安宁,而民族才会昌盛文明。

这不仅是自然权利理论的社会功用,也是个人权利的道德基础。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而作为其负面的结果,权利语言经常被滥用,而关于权利及其涵义的讨论也时常发生一些误解。因为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所以,无论哪个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正因为此,在思想史上对于究竟什么是权利,有许多不同的解释。而大致说来,对权利的界定分为两类:

一类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界定权利。其中,格劳秀斯和19世纪的形而上学法学家们强调的是伦理因素,如,格劳秀斯把权利看作"道德资格";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将自由看作权利的本质,或者认为权利就是自由;康德、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但偏重于"意志",而且,他们的自由概念与霍布斯的也很不相同。严格说来,康德的权利定义是不限于意志自由的,他很重视人与人的协调共存。黑格尔指出:"一般说,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己成现实的自由王国。"这些解释都是将权利看作人基于道德上的理由或超验根据所应该享有之物,虽然也涉及利益,如拥有某物或做某事,但并不以利益本身为基点。

另一类是从实证角度来界定权利。比如,实证主义把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并侧重于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解释权利。德国法学家耶林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而功利主义者认为由社会功利规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标准。权利的实质是普遍的功利。

尽管这两类界定包含诸多小的分别,可两者之间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书对关于权利的界定作了许多的分类,主要有"自由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律上之力说"。由此可见,仅仅从某个特定的角度给权利下一个定义并不难,而要全面、正确的理解权利概念,关键不是权利的定义,而在于把握权利的要素。

在此简要阐述权利的五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要求。资格有两种,一是道德资格,一是法律资格。专制社会里的民众没有主张言论自由的法律资格,但是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道德资格,这种道德资格是近代人权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个时代的一些思想家又对国王和贵族所具有特殊的法律资格,给予道德上的否定。
   
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和能力。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力量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权威或强力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的意义上讲的。由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具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就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在许多场合,自由是权利的内容,如出版自由、人身自由。这种作为某些权利内容的自由,不属于作为权利本质属性之一的自由。因为奴役权利、监护权利并不以自由为内容,但其本身的确是权利。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要求,那么就不是享有权利,而是履行义务。

此外,根据主体、内容、对象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权利可分出许多种类,如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人权与公民权利;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权利;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或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人身人格权利与财产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有选择的权利与无选择的权利;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有义务
相对人的权利与无义务相对人的权利等等。

在此依照权利的根据,简单介绍其中的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如果说道德权利由道德原理来支持,那么法定权利则由法律制度来规定,而习俗权利则是以习惯、民俗为根据。

其中,把握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尤为重要。一般说来,正如法律规则通常表示道德规则那样,法定权利通常可以看作道德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例如,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贞操应该享有不被专横侵犯的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然后才由法律规定,以便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支持和保护。法律规则、法定权利通过国家意志来表现,但其背后的主要是道德原则、道德权利,而不能看作是统治者的任意安排。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道德观念不同,法律规则和权利配置也不同。
   
不过,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许多差别也值得注意。一个人可能享有做某事的法定权利,但做某事是不道德的;反之,一个人可能享有某种道德权利,但该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的;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有些权利则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法定权利由于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也可以通过立法来改变或取消,道德权利则不仅不可能为国家权力和立法所取消,而且还是确证或批判国家权力和法定权利的根据。尽管一个处于不利境况中的人或者诉讼中的人所关心的、所需要的是法定权利,而不是宽泛的道德权利,但法定权利并不像某些现代法律理论,甚至道德理论所希望的那样能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

其次,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区别还体现在效力上。"甲对乙享有一项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乙对甲负有一项可以依靠法庭来履行的义务,甲对乙享有一项由实在法所确认的要求权。所以,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个人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甲对乙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乙对甲负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如,在道德上甲有权要求乙讲真话,乙对甲负有讲真话的义务,但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之外,甲无权借助国家强制力迫使乙讲真话。
   
再则,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划分与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分是相适应的。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对于理解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和任务、以及人权等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与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同理。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之作为人"是一个道德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公民权利,也不可能剥夺人权。因为每个人之享有人权是凭据人之作为人的道德资格,而不是凭据公民资格。没有公民资格的人虽不享有公民权利,但享有人权。由于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民权利是依赖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的。当然,在当今世界政治里,绝大多数人在身份上都是归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因此,人权在一个国家里得到尊重和实施应主要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民权利按根据的不同,又可分为法律权利和宪法权利。法律权利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定的权利,可由立法机关根据一般法律程序创设、制和废止。宪法权利乃是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所创设的权利,是限制和制约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利。立法机关不得侵犯此种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提起违宪审查的根据,是有限政府的保障,体现了公民和国家的对峙。

另外,按照权利的存在形态划分,可把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有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揭示理想的、道德的权利对于实在法权利的指导和限定作用,尤其是揭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权利的实际享有构成了权利的一种独立存在形态。

按照权利的种属关系和效力层次划分,可把权利分为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权利。这一划分,对于规设权利体系,对于规制立法机关的权限,对于在处理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决定哪一种权利应占居优势,都有着重要意义。
   
按照权利主体划分,可把权利分为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或社会权利;而按照权利的具体内容划分,可把权利分为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这些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和教育。
   
根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纷繁复杂的关系,还可以作更多的分类。分类的价值,不在于叙述事实,而在于分类所支持的理论预设。在此着重阐述一下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不仅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也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具体地说,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性。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在这一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同于人权,主要在它以积极的政治权利(其中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成为社会的政治主体。除此之外,其余各项是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共同特征。(2)社会性。即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权利是被明文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性维护着。(3)形式性。即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比如每个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国家维护这一权利只表现在纠正任何非法剥夺任何公民该权利的行为,而并不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地接受高等教育。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而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而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简括而言,公民权利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二是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三是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四是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表明了一国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宪法依据,还在一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进一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可悲的是,中国百姓五千多年以来,一直在专制的压迫下苟延残喘,非但没有享受过权利,反而不断遭到统治者践踏,以致时至今日,还没真正站起来过,而只能忍痛爬行;还没能够畅所语言,而只能装聋作哑;还没当过家做过主,而只能当囚徒做轿夫!

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随着开放不断扩大,随着政治环境渐渐改善,中国百姓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以至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一般群众;不管是知识分子,还是普通商人;不管是军人,还是警察,都渴望享有天赋的权利,可中共当局出于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只放开经济和其他方面自由,而政治上依然采取高压政策,不但钳制言论及其结社、信仰自由,还仅仅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随意篡改权利,并利用各种诡辩竭力为自己辩解,竭力为一党专制贴金,竭力剥夺百姓生来享有的权利,不是用"保障和促进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安定团结"或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之类的语言来阐释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就是冠冕堂皇地通过宪法阐明"公民的平等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等,可这不仅不能解决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何种权利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还在实践中不断通过践踏权利来解释和达到目标。

历史已经证明,维护权利虽然天经地义,可并不容易,决不是轻松的事情。这不仅要求一些人做出牺牲,也要求给政治权力的行使和个人野心的发挥设置障碍;不仅要求为个人意愿和利益与公共意愿和利益的协调创设足够的价值空间和制度空间,也要求既限制又扩展立法机关的工作范围;不仅要求限制政府行政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也要求政府既要以消极的不作为,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又要以积极的作为,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增进福利,满足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自由权的保障提供稳定安全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环境。可以说,维护权利过程中的每一场冲突、每一个方案、每一次努力,都不仅会拨动权利价值的敏感神经,还会付出一定的代价。

尽管权利不是谁赋予的,而是天赋的,可只有通过奋争才能获取,才能捍卫,才能维护。与其说德国一个著名法学家说得好:"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不如说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也没有免费的午餐,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奋争,才能享有天赋的权利。

根据历史发展规律,只有通过两种途径才能彻底解决权利问题,一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呼吁、社会发难、社会风潮,一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显然,通过政治改革争取权利无疑是最佳的选择,然而,在一党专制的情况下,当局出于维护统治,往往不会采取积极姿态,不会自动放弃领导地位,不会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而主动牺牲自身利益,反而可能使用一切手段,动用一切力量,不惜一切代价,竭力维护自身既得利益。

所以,除了通过社会呼声,通过社会发难,通过社会风潮,汇聚起来的潮流,不断冲击现行政治体制,才能冲破专制封锁,冲垮封建极权,冲走一党专政,从而才能争取到天赋的权利!进一步讲,只要中国广大人民团结奋争,各个阶层齐心协力,各种社会力量凝聚在一起,合成一浪接一浪的社会呼声,汇成一片接一片的社会发难,聚成一次接一次的社会风潮,最终让权利呼声响彻中国大地,让社会发难遍布中国每片土地,让社会风潮席卷中国每个角落,就能迫使政府全面进行政治改革,从而根除封建专制,破除政治垄断,废除一党专政,最终夺回与生俱来的权利!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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